利益限制条款下,“走出去”企业应如何证明商业实质?

雨落青石巷 2024-11-19 06:16:31

根据海外案例,笔者通过分析争议焦点和裁决思路,探讨利益限制条款下企业如何证明商业实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务合规思路。

利益限制(Limitation on Benefits,LOB)条款,是指对某些利益的授予设置一定的约束。利益限制条款的主体,是国际税收关系中的跨国纳税人,尤其指采取某种方式利用两国的税收协定,进而享受协定中的优惠政策的跨国纳税人,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择协避税,防范通过各种人为安排利用税收协定条款试图获取相关优惠,常见的形式包括滥用组织架构,在缔约国一方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以及通过转换所得类型,将收益转至第三方国家(地区)等。如何应对利益限制条款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呢?卢森堡B公司的经验是:抓住商业实质这一申诉关键。

案例背景

2020年,甲国A公司在卢森堡设立全资控股B公司作为A公司在海外的控股平台,主要控股欧洲和美洲的子公司。在业务中,卢森堡B公司从A公司取得商标授权后,转让给美国C公司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根据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这一转让过程享受免税待遇。

在后续税收核查中,美国税务机关认为,卢森堡B公司是A公司出于避税目的而设立的“导管公司”,缺乏商业实质,不符合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条件。因此,美国税务机关要求美国C公司,就2020年度及2021年度向卢森堡B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税款,并补缴罚款及利息。对此,卢森堡B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具有积极商业实质,不认可美国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并通过中介机构展开进一步申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卢森堡B公司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二是卢森堡B公司是否存在择协避税。

对于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问题,卢森堡B公司主张,自己作为集团的海外无形资产管理中心,具有充分的积极商业实质,属于卢森堡居民企业。一方面,卢森堡B公司与产生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资产、收入和工资薪金各占其全部资产、总收入和总工资薪金的7.5%以上,且三项指标的平均值已达到10%,根据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第24条规定,B公司可以通过LOB测试,因此能够证明其从美国C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源自积极商业行为,与在美国从事活动的相对应权益份额取得的来源所得有实质联系。另一方面,卢森堡B公司有多名具有管理商标资历的员工,并且这些员工在卢森堡常驻,虽然商标开发主要来源于甲国A公司,但卢森堡B公司的员工及其外聘的第三方服务商,在商标的海外价值提升(如广告)、维护、保护(如侵权维护)和利用(如组织授权)等环节,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于卢森堡B公司的主张,美国税务机关坚持认为,尽管卢森堡B公司存在从事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员工,但其总人数较少,是出于避税目的而设立的“导管公司”。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卢森堡B公司是否存在择协避税的问题。择协避税是指不是某一税收协定缔约方的居民通过某种安排,获取该税收协定赋予的待遇,从而减少或规避税收义务。卢森堡B公司认为,其实际管理运营是在卢森堡当地进行,且商标转授权的收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择协避税的情况。美国税务机关则认为,美国C公司若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给A公司,按照美国与甲国的税收协定规定,相应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而通过设立卢森堡B公司转授权的安排,该笔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下降为0,卢森堡B公司存在择协避税嫌疑,不应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最终裁决

经过对补充材料的审理,美国税务机关最终裁定,卢森堡B公司需要补缴2020年度税款及利息,2021年度无须补税。

在申诉过程中,卢森堡B公司通过中介机构,向美国税务机关递交了大量证据支持文件,包括卢森堡B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人员组织架构、LOB测试底稿、转让定价报告、管理商标相关人员的合同与履历、购买第三方与商标维护相关服务的合同、办公室租赁合同及日常经营的相关范例邮件等,用来论证自己的积极商业实质。

对于上述材料,美国税务机关认为,卢森堡B公司商标管理团队的首名员工在2020年11月才加入公司,且材料中缺失内部转让定价的分析文档,因此卢森堡B公司2020年度的特许权使用费无法享受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的免税待遇,按照美国与甲国税收协定的10%所得税税率,卢森堡B公司需要补缴2020年度的税款和利息。针对2021年度的特许权使用费,由于卢森堡B公司提供的材料比较完整,能较为清晰地反映其商业实质及相应的功能风险,因此美国税务机关不再要求卢森堡B公司就2021年度进行补税。

最终,卢森堡B公司接受裁定结果,不再上诉。

主要启示

在上述案例中,卢森堡B公司申诉的关键是对自身商业实质的证明。因此,为防范利益限制条款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走出去”企业一方面要积极建立与生产经营相关联的商业实质,另一方面要保存好企业运营证据链资料。

实务中,部分国家(地区)对于协定待遇的判断,以主要目的测试(PPT)作为兜底条款,对企业设立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特别是非税收方面的动因),以及配置与交易相关联的人员、资产及相应利益与风险承担是否匹配等多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仅有1—2名员工、员工资历不够资深、薪资与承担职责不相匹配、缺乏辅助决策的设备软件等情况,都有可能影响商业或经济实质的判定。

本案例中,卢森堡B公司在应对税务机关问询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文件,对证明商业实质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前往海外投资目的地发展前,应充分了解税务机关所需的各类支持材料,预先在人员、资产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好规划。在运营过程中,要妥善保存相关文档,形成有力的证据链。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供稿,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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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落青石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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