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届三中全会之后,财税体制改革提上日程,这是改革进入深水区不容回避的必由之路。
我们经历了1994年分税制改革,又在2004年进行了又一轮的税制改革,这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之后,我们国家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固定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近20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动产权登记的完善以及数据归集整理的推动,各种产权的明晰以及结构调整的需要,同时也是贯彻中央倡导的共同富裕的大的前提下,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条件基本成熟,已经渐行渐近。
消费税征收的后移,从过去的生产、进口环节转到销售环节,使得地方政府有更多的消费推动内生动力,在消费税后移的讨论上,声音还是比较一致,认为消费税征收的后移,对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同时消费税征收的后移对消费取向的引导以及消费税的品目的归集可能也会带来一些重要的关注。
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逐步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归集为地方附加税,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设定税率征收。
我个人猜测,此次税制改革最关键的环节应该是在健全地方税体系方面,财产税制度是直接税组织收入、调节分配的重要一步。
共同富裕的前提下加强一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这个提法并不新鲜,而且已经深入人心。
2011年,国家推动了上海和重庆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十几年过去了,我们也多次看到文件提到我国的房地产发展已经进入到了新的阶段,结合当时房地产税试点的意图,我们现在也确实是过渡到了过去以开发为主,现在是以保有环节为主。
从开发建设到保有环节,涉及到的各税种是不一样的,我们必须清醒我们的税负,要从过去的集中开发交易环节,通过财税体制改革进入到保有环节,这也是我目前房地产交易市场面对的新的情况。
实事求是,我们现在的房地产的持有成本与西方国家相比非常低,这是不利于地方政府平衡税负结构的。
过去地方政府靠卖地收入,但是我们现在已经走入存量阶段,靠卖地收入是不可持续的。地方政府不可能依赖土地出让来保证当地群众的民生和公共事业的提升。
为了不增加基础人群的税负,同时,我们要考虑地方政府如何治理和推动长远发展,那么要增加他的税权。
我们大家可以广开思路探讨一下问题,上海和重庆房地产税试点十多年了,如何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思考,整合一些过去的开发环节的一些税种,加入持有环节的税种,合并征收,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