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临沂#
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临沂有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山东沃某木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3份,金额1398.58万元,税额181.8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平邑富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63.13万元,税额23.6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相应的罚款,此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述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入罪标准,因此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达到了入罪标准,但税额不大,例如:平邑富某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税额仅为23.68万元,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孙某某在经营费县A板材厂期间,接受费县3家厂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张,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239344.9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对于山东沃某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税额为181.8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解某某、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公某某为赚取开票费,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某某、公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非法所得,对被告人解某某、公某某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3.1.案例三: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赵某某购买的发票存在真实交易,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已补缴抵扣的税款,对被告人赵某某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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