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福梅实名举报律师梁开春作伪证
2019年4月,四川宜宾的曹福梅因投资宾馆需要装修,向民生银行宜宾分行贷款,结果钱却进了别人的账户,自己抵押的三套房子也被银行查封。
2021年3月16日,此案在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人民法庭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根据一审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曹福梅被骗贷80万的真相是,在民生银行宜宾分行大堂经理蔡志惠的配合下,由王虹雅(王虹雅因涉及一宗金额为10.7亿元的集资诈骗案,目前已经被判刑)指示手下周韦,以及雷庆中(周韦的丈夫)等人,伪造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虚假的合伙协议等贷款材料,里应外合,骗取了银行80万元的贷款。
证据材料还显示,按照虚假贷款合同提供的资料,2019年5月20日,80万贷款资金到了周韦账户就支付转账到一位名叫高焕杰的河南女子账上。
第二天上午10点20分,骗贷团伙就来到民生银行宜宾分行的营业厅,提取了10万元的现金分给周韦,周韦在柜台办理了存款手续,其他资金去向不明。
值得指出的是,就在周韦、雷庆中夫妇在虚假的贷款合同、虚假的贷款材料上签字之后不久,夫妇两人就将其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抛售。
一审开庭后,南岸法庭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周韦、雷庆中、曹福梅偿还银行贷款本金74.9万元,违约金4万元以及利息3277.43元;判定三被告支付银行律师费62720.14元、公证费1000元、邮寄费20元;判定银行对曹福梅抵押的三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驳回了曹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周韦、雷庆中两人此前已经抛售完所有资产,名下已无任何财产,银行追讨贷款时,只能申请执行曹福梅抵押的三套房产。
曹福梅在本案中,成了事实上最大的受害人。
更离谱的是,作为民生银行的代理律师梁开春,为了谋取不法之利,在一审法庭上提供了虚假的律师费收据,要求曹福梅等人支付律师费62720.14元。
公开信息显示,梁开春律师系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在刚刚落马的原宜宾市委书记王铭辉任职时代,就是宜宾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其人脉资源可见一斑。
在曹福梅被骗贷一案中,该所的梁开春律师,在2021年3月16日的一审中仅仅提供了一张收据,就要求主张权利,遭到曹福梅的法律顾问当庭质疑后,法官杨红提醒梁开春可以补开发票。
结果,梁开春违规跨年度于2021年3月19日虚开了一张62720.14元的增值税发票,直接交给南岸大厅,未经质证就被杨红法官采信,就作为判决依据。
曹福梅案一审后,经过阅卷才发现这张虚开的发票,即提起上诉。
2022年1月19日,二审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庭前询问调查阶段,梁开春再次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提供给二审法院。
经曹福梅案的代理人查实,梁开春于2021年3月19日,先是把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给到一审叙州区南岸法院,在法院认定事实后红冲发票(红冲发票就是非本月作废发票的行为),其行为涉嫌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通过法院诈骗他人财产。
2022年1月19日,梁开春在二审法庭询问时,继续使用已经红冲过的发票继续虚构事实,试图通过法院认定62720.14元的律师费,此举涉嫌诈骗。
曹福梅的代理人还表示,丰宜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让梁开春拿着红冲的发票使用,还到法庭做伪证,此举不但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还涉嫌诈骗共犯。
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之后,曹福梅对民生银行代理律师梁开春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向司法部门进行了举报。
2021年1月6日,四川省司法厅向曹福梅发出了《举报(控告)处理告知书》,该告知书称,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将按程序回复。
法律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律师若出现“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律师若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