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店销售伙同男友3年时间调包45.8公斤黄金

南方老纪 2024-09-24 15:05:26

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名金店女店员利用工作之便,与男朋友合谋通过用等重铅块替换的方式,将店内大量黄金首饰据为己有。

3年时间,总共调包了45.8公斤的黄金,变现1894万元,目前警方已经追回了500多万元的损失。

这个事儿究竟会给二人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来源:光明网)

事情回顾

马老板是乌鲁木齐本地人,在当地开了一家规模颇大的金店。

三年前的一天,一位名叫胡某的女子来到金店应聘,她以前在其他金店工作过,经验丰富。

马老板对她的履历十分满意,当即聘用了她,还安排她担任金店柜台的组长。

胡某上班后表现非常出色,业绩蒸蒸日上,给公司带来了不错的收益,深得马老板的信任。

后来,马老板干脆将金店最重要的库存清点工作都交给了胡某负责,却没有想到胡某的野心也在一天天膨胀。

今年4月的一个周末,胡某请了一天假没来上班,马老板亲自清点库存时,竟发现不少金饰都变了样,直觉告诉他这批金饰有问题。

他仔细一看才发现店里的黄金首饰被人掉包,换成了等重的铅块,马老板赶紧报了警。

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人胡某,原来胡某背地里早就和男朋友黄某密谋已久,二人合伙做局,趁着胡某值班清点库存的机会,将金店的黄金首饰一批批地掉包。

为了不引起怀疑,特意用等重的铅块将黄金替换。

经民警仔细清点,胡某和黄某总共调包了45.8公斤的黄金,如果按500元一克的价格计算,价值2290万元,如果按今天700多的金价来算,这是一笔巨款。

而且他们动作很快,已经变卖了其中的1894万元。

目前,胡某和黄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办案民警经过不懈努力,已经为马老板追回了500多万元的损失。

不过,对马老板来说,这起内部人员作案的惨痛教训,恐怕还得好好反思一番。

法律分析

本案中,身为金店员工的胡某利用负责库存清点的便利条件,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为什么不是盗窃罪?

先看解释,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一般来说,盗窃罪比职务侵占罪更严重些。

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量刑标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10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胡某和黄某二人共同侵占了价值2000多万元的黄金,远远超过了1000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依照刑法的规定,二人都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至少都是10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案发后民警已为金店追回500多万元损失,但根据司法解释,追回的数额不影响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而且,犯罪数额应当按照作案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管事后黄金价格是涨是跌,都不影响对犯罪所得的认定。

最后,胡某和黄某是共同犯罪,二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缺一不可,分工明确,因此都是主犯,罪责相当,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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