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17岁的时候父亲再婚,28年后父亲和继母离婚,如今70岁的继母找到女子要求每月给1000元赡养费。
理由是她抚养过女子5年,女子有义务赡养她,女子觉得继母无理取闹,想都没想就拒绝了。
没想到继母将她告上法院,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
事情回顾
事情要从20多年前说起,那时小梦刚满17岁,母亲去世还不到三年,父亲便娶了比他大两岁的柳阿姨。
柳阿姨本来就有个儿子,离婚后一直跟前夫生活,小梦对这个突如其来的继母印象并不好,总觉得难以亲近。
幸运的是,小梦很快就考上了师范院校,从此住校,渐渐地与家里越来越疏远。
父亲曾答应给她每周60块钱的生活费,在那个年代已经算是不错的生活水平了。
可让小梦想不到的是,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柳阿姨给她的生活费只有30块钱,剩下的30块,全都给了她自己的儿子。
小梦虽然心里不满,但也从来没有跟父亲提起,生怕引起家庭矛盾。
她靠自己的努力拿到奖学金,再加上勤工助学、兼职赚钱,倒也够日常的花销。
就这样,小梦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来结婚生子,跟继母的来往越来越少。
虽然碍于父亲的面子,表面上还算客气,但骨子里却再难对柳阿姨产生好感。
让小梦没想到的是,父亲和柳阿姨老来竟然闹到离婚,两个七十多岁的老人,说是脾气不合,说离就离了。
离婚才两年,柳阿姨就找上了小梦,说自己抚养她上大学,如今年事已高,每月要1000块的赡养费。
小梦一口回绝,觉得柳阿姨简直是无理取闹,为什么不找她自己的儿子要赡养费?
没成想,柳阿姨竟然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每月给付1000元赡养费。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子女成年后,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反之,若继父母对继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双方就不存在赡养关系。
本案中,柳阿姨说自己抚养了小梦5年,尽到了抚养义务,如今她年老体弱,每月收入仅1700元,入不敷出,小梦理应支付赡养费。
而小梦的意思是,继母嫁给父亲时,自己17岁多,马上就要上大学,根本没跟继母共同生活过,继母也从未尽过抚养义务,双方不存在赡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梦进入大学后,只有寒暑假才会回家小住,与继母共同生活的时间本很少。
若以此认定双方形成抚养关系,有失公平。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最终,法院驳回了柳阿姨的诉求。
写在最后
这个继母脸皮可真够厚的,有枣没枣打一竿子,万一运气好能得到一点赡养费呢,有总比没有好。
不问自己的亲生儿子要赡养费,问养女要钱养老,养女读书的时候60块的生活费扣一半,居然还有脸告上法庭。
空有名分而无实质内容的"抚养",即使你良心过得去,但法律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