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离婚证将夫妻共有房产到银行抵押贷款50万,法院判抵押无效

白容看商业 2025-03-13 16:19:15

在大多数银行客户经理看来,只要用于办理抵押贷款的房产能够顺利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等到贷款出现逾期不良时候,可以通过处置抵押房产来归还贷款。简单的讲,抵押登记成功一定等于抵押有效吗?一定可以处置抵押物吗?如果银行客户经理不加强抵押物使用情况的调查,即使抵押登记成功,也有可能出现抵押无效的情形。

朱某与张某为夫妻关系,2021年下半年,朱某因作肉冻品需要资金,想用其名下房子做抵押贷款,银行要求朱某配偶张某同意签字,但张某不同意。

经人介绍,朱某认识贷款中介陈某,陈某表示称可以帮忙贷款,但需要收取贷款额5%的手续费。后来,陈某就让人帮朱某办了一个离婚证,并代签了一个离婚协议,并让朱某去找甲银行壹支行行长找李某。

在甲银行壹支行申请贷款过程中,朱某提供了其与张某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单身声明等书面资料。

2021年11月4日,朱某用其名下房产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甲银行壹支行。2021年11月5日,甲银行壹支行向朱某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物为朱某名下房产,到期日为2024年11月3日。

后朱某贷款逾期,甲银行壹支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执行朱某抵押房产。

朱某配偶张某知晓上述事项,向法院提出:甲银行未能按照规定对朱某提供的抵押不动产权属状况进行严格审查,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导致朱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损害了张某作为不动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朱某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甲银行提供虚假离婚证等证明材料并将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向甲银行设定抵押权进行贷款,该行为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张某的同意,事后又未得到其追认,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张某作为财产共有人的相关权利,依法应当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甲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对张某提供的贷款资料审核时未充分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

案件三言两语

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过程中,银行客户经理一定要重视对抵押物当前使用状态进行调查,并保留相关调查凭证,如现场走访照片。

对于以离异身份来贷款,并且提供本人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时,应该更加注意,既要走访抵押房产的使用情况,也要通过侧面打听了解客户真实婚姻状况,毕竟一个连贷款都要瞒着配偶的,那这个贷款风险肯定小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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