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部门负责人五年受贿1865万元,行贿403万,获刑十年三月

白容看商业 2025-01-23 15:16:51

近年来金融领域一直都是国家反腐的重点领域,金融反腐的高压态势始终没有放松,即使如此,仍然有少数人会挺而走险,认为自己做的比较隐蔽,手段比较高明,不会被发现。但事实上,这些在办案人员面前,就像掩耳盗铃一样,不用费太多的功夫就能完整还原事实真相。

董某,1981年2月出生,为某央企名下的甲租赁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2017年底至2022年5月,董某先后任甲租赁公司办事处负责人、业务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名下属项目经理、8名融资中介、3家融资单位,在融资租赁项目资源分配、立项审批、降低融资成本、融资款发放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伙同他人收受、索要钱款共计2202万元,其个人所得1865.55万元。

2016年2月至2019年6月,董某在从事融资服务中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4名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共计403万元。

2023年2月19日,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董某被监委采取留置措施。

2024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

一、董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

二、董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受贿的违法所得2202.1万元、犯行贿罪所获取不正当利益901.7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注:案发后,董某已退缴受贿违法所得1865.55万元、行贿所获取不正当利益901.73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从判决书来看,不管是收受的钱款还是行贿的钱款,主要是通过现金以及公司中介费的方式。尤其是现金,看上去没有痕迹,但是一旦被办案人员突破一点,剩下的就水到渠成,还原事实只是时间问题。

从董某的最后结果来看,董某也只是不当钱款的保管者,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全部上缴国库,同时自己也丧失十年的人生自由,外加140万元罚金。

在当前金融反腐高压态势之下,任何金融工作人员还心存幻想,企图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好处,出事都是早晚的。另外本案也告知广大金融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不要通过行贿这种非法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否则即使为公,同样也有可能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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