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经进入纵深推进阶段,在此情况下,任何人(注:包括政府官员的亲属、朋友、同学等)与政府官员打交道过程中,始终都要界限清晰,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千万不要不清不白,懵懵懂懂,否则一不小心,都会因此受到牵连。
陶某从事工程建设,自2000年以来就与某地县委副书记鲁某认识。
2016年初,因资金周转困难,陶某请托时任县委书记的鲁某向银行打招呼帮其贷款。
2016年4月3日,鲁某约陶某在某火车站的停车场见面,称找亲戚凑了1000万元借给陶某使用,见面时,鲁某将1000万元现金分装在9个不同的白酒箱子交给了陶某。
后来,陶某打开酒箱后,发现酒箱内有信封、档案贷、银行专用手提袋,分别装有2万、5万、10万不等的现金,这时陶某意识到鲁某借给其的现金可能不是找亲戚借的,可能来路不明,经核对共计990万元并集资款的名义入账使用,后用于劳务费以及公司日常经营。
2024年3月23日,因涉嫌洗钱罪,陶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发后,陶某退还涉案款及利息1560万元。
法院认为,陶某为掩饰、隐瞒钱款的来源和性质,为上游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为查清、追缴设置障碍,影响货币价值的稳定,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构成洗钱罪。
一审法院判决,陶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现在纪委监委在查处各级官员腐败案件时,既会查清赃款来源,更会查清赃款去向。
查清赃款来源,一方面是为了查实官员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震慑哪些不法行贿者,让行贿者付出应有代价。
查清赃款去向,一方面是为了挽救腐败案件损失,另一方面更是同时震慑腐败官员和帮助腐败官员掩饰、藏匿赃款人员,这也是为何近年来有不少人因此而被法院判处洗钱罪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