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后期,大概在汉桓帝在位时期。为了整饬当时官员阶层贪污成风,土地兼并严重的问题,汉桓帝开始推行一套‘官员回避制度’。
因为相关史料比较少的缘故,所以对于这套制度的细节,我们今天已经很难知晓了。想要知道更详细的内容,我们还得等考古学家努力,发现更多的文字证据。
不过对于这套制度的大致内容,我们却可以理解。这套制度的核心,其实就是‘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简单来说,就是三种官员回避任用制度。
第一,如果官员出生于这个州郡县,那么他就不可以在这里做官。如果他是县令,那他就不能做家乡的县令。如果他是太守,他就不能做家乡的太守。如果他的是刺史,他也不能是自己家乡才刺史。
第二,如果官员娶了一个地方的女子,那么他也不能在这个女子的家乡做官。州郡县三级,依次进行类推。
第三,官员彼此之间,也要相互回避。如果老张的家乡在冀州,然后他在荆州做刺史。那么出身荆州的老李,就不能去冀州做刺史。这种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官员相互交叉任用,然后彼此进行包庇。
因为这套制度,主要是有三种互相回避制度,所以在史书上,这种制度就被称作‘三互法’。
当然,除了以上这些回避制度之外,在帝国中央,其实也有一些回避制度。如果是皇帝亲近的人,必须回避一些关键岗位。比如说‘宗室不宜典三河’,也就是所有宗室成员,不得在河南、河内、河东担任太守。再比如说‘外戚不宜备九卿’,就是说所有的外戚,都不许担任九卿官员。
这就是汉朝的官员回避制度。
从目前的史料来看,中国最早的官员回避制度,其实就是开始于汉朝。而到了东汉末年的时候,随着三互法的出现,这套官员回避制度,其实已经相当完善了。
但讽刺的是,随着这套官员回避制度完善,东汉官员腐败贪污、结党营私之类的行为,反倒是更加猖獗了。尤其是到了东汉末期,所谓的三互法和官员回避制度,更是成了一纸空文。那些地方大员,不但在地方上为所欲为,甚至干脆割据州郡,自立一方了!
那么,为什么东汉完善了三互法之后,东汉地方官员的独立性,反倒会变得更强了呢?这套三互法,为何没能阻止那些州牧和太守,直接割据州郡自立一方呢?
想要真正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其实可以从秦汉时期监察体系的发展史说起。
汉朝的官员监察体系,最初其实可以追溯到秦朝。当年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对于官员的检查情况,其实一直很重视。所以后来,秦始皇在设立三公九卿制的时候,就专门设立了‘御史大夫’这个职位。
按照秦始皇设立的制度,御史大夫相当于副丞相,专管监察百官。御史大夫下辖御史丞、御史中丞、侍御史等官员。这些官员各司其职,侍御史负责去地方上监察官员;御史中丞负责掌管文书,呈报弹劾奏章;御史丞则是御史大夫的副手。
而到了西汉开国之后,这套监察制度,也被西汉直接继承了下来。
客观来说,秦朝设立的这套御史制度,在古代监察历史上,其实是一个标志性的里程碑。在此之前,春秋战国时期的监察工作,虽然也有人在做,但却往往不成体系,而且缺少这种专门的部门。
而秦始皇的设置,则是让监察工作,第一次摆到了极高的位置。从这时开始,后世几乎所有大一统王朝,都将官员监察工作,当做最重要的一项朝政来执行。
但接下来,随着西汉开国的时间越来越长,这套制度开始逐渐出现问题了。
西汉开国之后,汉朝的皇帝们很快发现:这些被派到地方上的监御史,他们到了地方之后,本人往往也会贪赃枉法。要知道,这些监御史的手里,往往掌握了弹劾官员的权力,这就等于是变相获得了官员的生杀大权。所以他们到了地方之后,那些地方官因为忌惮他们,反倒是要给他们送礼,给了这些御史贪污的机会。
面对这个难题,后来,西汉又逐渐开始改制,开始推行丞相史。简单来说,就是丞相也有派人到地方的权力。而这些丞相派出去的人,往往可以和那些监御史相互监督。
但这个补丁,后来又再次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丞相权力过大。要知道,原本丞相负责一国朝政,权力就已经有些过大了。此时再加上监察权,简直快要和皇帝比肩了。
所以,到了汉武帝时代,汉武帝干脆设置了刺史制度。他将原本属于御史大夫和丞相的监察权,直接收了回来,然后由自己向地方上派遣刺史,监督地方官员。
而接下来,从汉武帝时代,一直到东汉后期,刺史制度一直运转的比较流畅。不过在两汉之交的这段时间里,刺史曾经被短暂改名为州牧,同时赋予监察之外的权力。但等到东汉开国之后,刘秀很快又恢复当年的刺史制度。
在严格执行监察制度的同时,两汉时期的统治阶层,其实也提出了一系列预防腐败的策略。比如说皇帝出钱出爵位,奖赏那些在地方上治理有功的官员,让官员们可以合法获得额外收入。再比如说,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 施行官员回避制度,推行自言制度,允许底层百姓绕过常规的司法体系,直接向中央政府进行申诉……
这些制度,无疑都有效的遏制了汉朝的官员贪腐情况。但同时,因为土地兼并的存在,这些制度,又无法杜绝官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帮助的家人或者家族,合法的进行土地兼并。
就这样,一直到了东汉后期,这套制度终于开始再次出问题了。
到了东汉后期,因为土地兼并的缘故,地方豪强势力开始崛起。而这些地方豪强势力崛起之后,就开始纷纷向朝廷中央,寻找高级官员庇护。有的地方豪强,搭上了高级士族官员;也有的地方豪强,搭上了宫里的宦官;还有一些豪强,搭上了外戚这条线。
总之,到了东汉后期,随着皇权衰落,外戚、宦官和士族三大集团登场。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官员开始结党营私。一个笼罩全国的贪污集团,逐渐成型。
到了这个阶段,原本负责监察的刺史,也开始走样了。因为作为高级官员的刺史,势必会出身三大集团当中的某一方。而他们到了地方上之后,除了履行自身的监察职能之外,同时也会进行政治斗争。他们会为了自己这一派,利用手里的职权,打击另外两派的官员。
当然,这种打击,未必就一定是不好的。
比如说东汉后期的时候,两次党锢之祸期间,就曾经有士族派的刺史和地方官员,在地方上严厉打击那些宦官派的豪强和官员。但结果,这件事闹大了之后,最终引来的却是两场党锢之祸。
最有意思的是,到了汉桓帝和汉灵帝在位时期,这个全国贪污结党的体系内,处于最高层的人,恰好正是皇帝本人!
汉桓帝在位时期,为了填补国家财政,直接开了‘卖官鬻爵’的口子。这种行为,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家的财政问题。但是却为官员结党营私、腐败贪污等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说到底,那些花钱买官的官员,真正当上官之后,肯定不会让自己亏本。他们会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加大对底层百姓的盘剥,以此来弥补自己买官的花销。
而到了汉灵帝时代,这种风气就更可怕的。汉灵帝即位之后,为了自己享乐,汉灵帝干脆将卖官鬻爵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全部当成了自己的个人开支,用来享受奢华的生活。
连皇帝都如此腐化,那么整个东汉统治阶层的其他官员,自然也会有样学样。于是后来,东汉统治阶层的腐化速度,就开始迅速变快。当那些底层百姓,彻底无法生存之后,接下来就爆发了那场黄巾起义。
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汉桓帝在位时期,提出了三互法。
从这个历史背景当中,我们能看出来:三互法的提出,本质其实并不是为了预防官员腐败,更多的其实是为了预防官员结党。对于皇帝来说,维护国家稳定,其实才是皇帝最需要的。
而三互法真正预防的,其实是地方官员依靠宗族势力,在地方上过于独立。就比如说一个官员,如果在自己的出生地任职。而他的家族以及他妻子的家族,又在当地拥有了大量的土地,垄断了当地的经济。这样一来,这个官员就成为了当地的土皇帝,非常不利于皇帝的统治。
至于防止官员的贪污腐化,客观来说,三互法的存在,虽然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遏制。
但到了汉桓帝和汉灵帝时期,因为官员大范围结党营私,已经很难再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比如说三互法当中,杜绝相互任用这一款。在东汉后期,因为大量的高层官员,都和幽州、冀州有关。要么是本人出身这里,要么是娶了这里的女子。要么一个官员去了荆州做官,然后荆州的官员,也不能再去幽州、冀州做官……
总之最后,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就形成了一个特别奇葩的状态:朝廷无人可用。幽冀二州的官员,长时间‘久缺不补’。
再加上到了黄巾起义爆发之后,各地的地方豪强,独立性越来越强。三互法这种制度,也开始名存实亡。尤其是到了汉灵帝驾崩之后,随着天下大乱,三互法更是形同虚设。不但本地出身的官员,可以任职本地。后来这些官员,更是可以割据一方,然后开始争霸天下。
而再之后,汉朝也就结束了。
所以总得来说,东汉时期的三互法,对于维护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防止官员腐败,确实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到了后期,随着东汉朝廷衰落,那些预防制度,也开始变得形同虚设。
说到底,再好的制度,也需要有人来执行。而朝廷进入衰落之后,尤其是当中央政府名存实亡之后,再好的制度,也都有漏洞可以钻。就比如说后来孙权割据江东,尽管他并不是扬州州牧,但却可以直接管理整个扬州,甚至真实的州牧权力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