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凰山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批复

聊聊新条 2024-09-17 01:08:29
关于凤凰山古建筑群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2066号 湖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报凤凰山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鄂文物〔2016〕1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凤凰山古建筑群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凤凰山古建筑群为依法迁移保护的文物,应统一文本表述。 (二)补充灾害和防护设施的专项评估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凤凰山古建筑群保护规划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立项报告或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凤凰山古建筑群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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