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无疑是过去十余年来中国节目行业的重要关键词之一,但是很多从业者对于节目模式这一概念的认知可能并不深入,只是简单将其理解为节目创意,事实上,它是一种包含多重属性的内容产品。
首先,节目模式指的是在创意层面,将各种电视叙事元素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与其他节目具有差异性的内容架构。例如在本人曾负责引进的某一节目模式版权方提供的合约中,将节目模式定义为“包括节目大纲、叙述发展、台词、标题、游戏、(互动)应用、指示、文件和数据等节目要素;以服饰的类型、标题顺序、场景顺序、地点、呈现者类型和任何反复使用的台词及任何其他区别性特征呈现”。
一般而言,一个成熟的节目模式会在叙事引擎、环节设定、装置/道具、灯光、舞美设计、镜头运动、主持人的风格/台词、参与者的构成、节目包装元素等多个元素具有标志性特征。在基恩·查拉比(Jean Chalaby)看来,在让一个节目成为节目模式的固定化元素中,最重要的是独特的叙事引擎,即设计好的用来创造戏剧张力和故事线索的规则。例如在《好声音》中,导师通过“转椅子”对选手进行“盲选”的选拔机制构成了节目的叙事引擎。
迈克尔·基恩、冯应谦和阿尔伯特·莫兰在他们的著作中,具体列举了一些节目的叙事引擎,包括巨额奖金、选拔制度、可让观众参与的求助或投票机制,新奇或危险的场景、争议性的议题、家庭参与、自己动手创造等元素。为了增强节目的可看性和戏剧性,各个模式中往往不会只局限于一个引擎,如在益智问答节目《谁想成为百万富翁》中,除了有激发选手不断闯关的巨额奖金,也有为了加强观众参与度和节目悬念的求助制度。在《幸存者》这样的生存竞技节目中,除了有巨额奖金,更有赤裸裸地暴露人性的竞争机制,还有让观众充满好奇心的荒岛环境等。这些叙事引擎促使选手们努力在节目中表现自己,也是激发观众对节目兴趣的基础。
其次,电视节目模式是一种制作技术,能为节目制作者提供工作指导。与节目成片的贸易相比,节目模式的贸易更多是一种技术的输出。模式所出售的不光是节目的创意,更重要的是如何实现这些创意的生产方式。它常常被比喻成处方,包含节目制作中各种必需的元素。节目模式开发商经历漫长的创意、设计、拍摄样片、修改开发出节目模式,并以各种档案形式将模式的各种元素记录下来。制作商则可以根据这些记录制作出节目。阿尔伯特·莫兰(Albert Moran)和贾斯汀·马尔本(Justin Malbon)具体列举出了构成了电视节目模式产品的12种组成部分,包括:
01
纸上模式:以文档的形式对节目模式理念、流程、风格的具体描摹。
02
节目制作/模式宝典:通常长达数百页,涉及节目制作、营销、推广和发行等方方面面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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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顾问服务:节目模式的出售方或授权方往往会向购买方提供系统的制作咨询服务,包括派出曾参与原节目制作的专家前往指导改编版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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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景元素设计:节目模式的出售方或授权方会提供布景设计方面的细节,既可以帮助购买方节约成本,更重要的是用相似的布景元素建立和延续节目模式的品牌。
05
电脑处理软件:可帮助节目制作方提高处理图像、节目字幕和特效等部分的效率的电脑软件。
06
标识:节目的商标、Logo和印刷材料、标签等包含特别视觉元素的节目标识。
07
音效:原节目所使用的音乐和特殊音效。
08
脚本:可供节目模式购买方参考的原节目脚本,但通常不会被直接使用,需要经过修改或改编。
09
观众和收视数据档案:之前已播放的节目各个版本所取得的收视成绩、目标观众的统计特征等数据。
10
播映时段等相关信息:之前已播放的节目各个版本的播映编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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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录像带:令购买方直观地了解到节目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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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的镜头片段:原节目中一些可被改编版使用的镜头片段。例如游戏节目中介绍游戏规则的小片。
这12个元素出现在电视节目模式发展的不同阶段。纸上模式出现得最早,在节目模式尚未被批准制作样片前便已出现。节目制作/模式宝典往往从创意阶段时便开始积累素材,随着制作、播出和国际发行的过程而不断充实内容。布景设计元素、电脑处理软件、标识、音效、脚本等将在节目模式被制作商选中正式投入制作的过程中出现,观众和收视数据档案、播映时段等相关信息、可使用的镜头片段则出现在节目播映之后。制作顾问服务则是在节目模式被其他国家的制作商购买后才会提供。基于节目制作难度的不同,开发商派出的制片顾问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个团队。而反过来,制片方也可以向模式开发所在地派出人员,观摩当地的模式节目制作过程,学习相关的制作经验和技术。
这些元素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当节目模式被授予到越来越多的地方制作出不同的版本,这些元素也相应地会得到累积和更新,形成不断更新的节目模式产品。例如《达人秀》(Got Talent)模式中令人印象深刻的黄金按钮,评委们每季可以使用一次,来送一位表现出众的选手直接晋级决赛。但在最初英国版的节目中是没有这一设置的,直到2012年出现在德国本土版中,取得成功后被推广到每个国家的达人秀系列中。
最后,节目模式是一种贸易产品,是一种可以在电视产业各个参与者间进行交易的知识产权商品。它具有可移植性、可贸易性,而且通常是跨国、跨地区的贸易。节目模式往往由开发商或发行商向原创地之外的国家(或地区)授权,并可被改编成迎合这些国家(地区)观众的节目。开发商创造节目模式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本土制作商购买外国的节目模式也主要是为了利用这些已经过市场检验的模式提高制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节目模式开发商一般是通过授权的方式与各地的电视节目制作商达成交易。这与其他知识产权类特许经营商品的商业模式类似。开发商授予制作商一定时期内使用某个节目模式制作节目的权利,授权期通常为1-3年,如果授权期内制作方并没有制作这档节目,那么制作权利会在到期后回到开发商手中。如果制作方制作了节目,在授权期到期后,其还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但授权费用会有一定比例的上升。如果制作商选择不续约,这档节目模式便可能被授予给其他制作商。
在授权费方面,开发商通常会按照制作预算的一定比例(3%-10%之间)向制作商收取。在不同地区,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电视业发展程度不同,授权费也会呈现很大的区别。对于模式授权商来说,美国是最重要的市场,光是美国一地的授权费用便可能超过其他国家的总和。在一些人口较多、电视业较发达的国家,例如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以及日本等地,授权费平均可达到2-3万美元一集。在一些欧洲小国和澳大利亚等市场的授权费用则是平均一集1-1.5万美元左右。而在一些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经济不甚发达的地区,授权费可能会低至数百甚至100美元一集。除了授权费外,节目模式授权商还往往会要求分享节目本土版在相关的衍生市场的收益,例如短信和电话投票所产生的收益等、特许经营商品的售卖收益等。《美国偶像》的模式授权协议中甚至规定比赛冠军奖金中的20%要分给模式开发商。
正是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电视节目模式的贸易日益发展成了一项国际性产业。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成功的节目模式会发展成为具有全球知名度的品牌,从而能够创造出更大的价值。这些模式可以吸引大量的广告客户,并可以开发各种各样的衍生消费品。例如每一年《达人秀》在世界各地的版本会跟多达150个品牌合作,从评委桌上的杯子到在Facebook上的直播,以及授权合作方举办的活动都能产生商业价值。此外,这些模式也可以微调后衍生出新的模式,例如《好声音》大获成功后,又衍生出了《好声音少儿版》《好声音老年版》等不同的版本。
经典的模式也能产生经久不衰的价值,如下表所示,2021年全球在播版本最多的十大节目模式中,1976年播出的《家庭问答》仍然位列其中,而《谁想成为百万富翁》《龙穴》《幸存者》也都有20年以上的历史,但它们仍然是受到世界各地平台青睐的节目模式。
2021年全球在播版本最多的十大节目模式
由此可见,节目模式的价值不光体现在节目创意层面,也体现在制作技术的传授和品牌价值层面。事实上,后两个维度是让节目模式成为一种全球性产业更重要的理由。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节目模式版权的保护并不严格,模仿其他节目的创意往往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土节目制作商如果希望利用海外节目模式的创意,但又不愿支付授权费用,可以通过观摩节目的录像揣摩总结其中的模式,进而为自己所用。这种模仿的方式可以为节目制作商节省一笔费用,但与获得授权使用外国模式制作的节目相比,其弊端也很明显。
首先,这种模仿很容易落得形似而神非的结果。电视节目的制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缺乏制作宝典的指引,而仅凭观摩节目视频可能很难全面地掌握节目中的创意元素。其次,节目模式的授权并不仅是提供书面的节目制作指引,它还会提供制作中的咨询和服务,与简单的模仿相比,在已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制片人指导下会更有效率。另外,节目模式授权方也会提供可以改编使用的原节目中的素材,如音乐、视觉设计、电脑特效等,能帮助制作商节省制作成本。相形之下,盲目的模仿可能会耗资更多而效果不佳。最后,针对一些具有全球知名度的节目模式,在获得模式授权的情况下,本土制作方可以使用模式的品牌作为营销的手段,在寻找节目的赞助商和广告商、提升节目的知名度方面都大有裨益。而简单模仿知名模式的节目则无法利用模式所建立起的品牌和影响力,如果贸然利用原模式进行宣传,还可能招致版权方的法律诉讼。基于以上几个原因,电视节目模式才在不受版权法律严格保护的情况下,仍然发展成为了一个不断壮大的全球性产业,模式开发商、发行商和节目制作公司、播出平台围绕节目模式也开发出了日益复杂化的产业链。
本文节选自作者的专著:《创意的力量:全球价值链视野下的节目模式》,内容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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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彭侃
主编 | 彭侃
排版 | 石琼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