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供注意到,近期,租房平台自如旗下房租分期产品,合作方为宁波连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简称“连惠保理”)。
公开信息显示,连惠保理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2亿元,为个人控制的商业保理公司。近期,宁波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23年度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中,连惠保理被给予“B”评级。
来源:企查查
公开信息显示,章征宇还为杭州公司连连数字的实际控制人。连连数字,是连连支付的母公司。按2022年的TPV(数字支付服务总支付额)计算,它是中国最大的独立数字支付解决方案提供商,市场份额达到9.1%。今年,3月3日,杭州公司连连数字通过港交所聆讯,3月28日公司上市。
上述保理具体业务模式为,租客在自如平台租房时,自如将原本对租客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连惠保理,通过转让,连惠保理成为租客的债权人,享有原本作为应收账款债权人自如所有的权利和权益。也就是说,租客从自如平台使用轻松月付租房后,需要向连惠保理按月分期还款。
根据《保理协议》,租客应该向连惠保理按月分期支付保理服务费用。而自如平台受保理公司委托协助保理公司融资回款、催收、贷后监控等贷后管理工作。
同时,根据根据《保理协议》,租客应该支付的保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是,转让应收账款合计金额×保理服务月费率×分期期数,保理服务月费率是0.014,按照换算也就是年费率16.8%。
小供注意到,在消费领域,之前保理分期多被用于医美、教育等领域,部分没有小贷牌照的平台,应用商业保理牌照开展跨区域消费分期业务。
但在医美等领域,保理消费分期极容易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
在一起医美消费分期纠纷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起消费分期为“借贷业务”,成都中院认为:人民法院认定民事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其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不创设信用,应收账款的真实存在(包括现有和将有的)是保理成立的基本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葛昂共同签订的《医美保理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约定:“医美机构在保理商同意受让分期账款前提下,同意接受消费者的医疗美容及分期付款申请”,即是指保理商审核消费者借款资质后,同意为消费者的个人超前消费提供保理融资,并实际向医美机构支付其与医美机构约定的款项后,医美机构才与消费者建立医美服务合同关系。该种先有保理商承诺提供分期保理融资,为消费者创设超前消费信用后,才形成超前消费应收账款模式,并不符合保理融资之时,应收账款需真实存在的基本要求。在案涉交易模式中,保理公司不仅参与到应收账款的形成中,甚至对该应收账款能否产生具有决定影响,即由其审核消费者的资质后,决定是否提供分期付款服务,而该决定将直接影响后续医美消费能否产生,该种合同目的与保理系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盘活企业应收账款,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的根本要义完全不一致。
虽然连惠保理在交易结构设定及合同表述中规避了“实为借贷”的风险,且虽然保理公司暂并不适用4倍LPR的规定,但其高达16.8%的服务费率仍高的惊人,堪称“暴利”。
小供认为,消费分期场景下的保理业务脱离了保理服务产业的本源,这个业务似乎更适合小贷公司或商业银行去做。
相关保理合同如下:
保理服务通知书
编号:【 】
本回执采用线上形式签署,签署日为本人加盖时间戳的日期。
致:【 】(下称“贵方”)
鉴于【 】(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与【宁波连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保理商”)签署编号为【 】的《应收账款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下列表格所述的应收账款债权已由本公司转让予保理商。
序号
基础交易合同工名称
交易交易合同编号
债务人名称
原始债权人名称
应收账款对应的租期起始日
应收账款对应的租期终止日
转让应收账款金额
应收账款到期日
通过上述转让,保理商已成为贵方的债权人,享有本公司作为该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现将有关事宜知会贵方,敬请支持。
本公司在此确认并同意:
1.本公司仅转让基础交易合同项下本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因该等应收账款债权享有的全部权利而不转让相关的义务及/或责任,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贵方的所有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仍由本公司向贵方履行并且贵方将继续收到由本公司直接开出的发票;
2.除非取得保理商事先书面同意外,否则本公司不得从贵方收取上述表格所提述的应收账款债权下的任何款项或就此获得清偿;
3.请贵方按与本公司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并经上述表格确定的付款金额向保理商履行上述表格内相应应收账款债权项下的付款义务,并将相应应付账款全部支付至保理商指定的收款账户。贵方向保理商还款的方式为按月分期还款,还款计划以下述《付款计划表》为准。此外,基于保理商提供的保理服务,贵方应向保理商按月分期支付保理服务费用,还款计划以下述《付款计划表》为准。保理服务费(含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保理服务费用=转让应收账款合计金额*保理服务月费率*分期期数(保理融资提前结清时,不足一期的保理服务费用=转让应收账款合计金额*【保理服务月费率/30】*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资金实际占用天数含当期起始日及实际还款日当日;每期应付款日前三日(含)内,贵方可提前缓缓请当期应收账款本金及保理服务费,当期保理服务费仍按整期收取);
(2)保理服务月费率:【0.014】;
(3)分期期数:【 】,保理服务期间从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向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之日起算,至《付款计划表》中最后一期应付款日为止。
(4)每期应还应收账款本金=转让应收账款合计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保理服务费=转让应收账款合计金额*保理服务月费率。
(5)逾期罚息利率:【0.05%】/天。若贵方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应还应收账款本金和/或保理服务费的,需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逾期应收账款全额本金-逾期应收账款实际已还本金)x逾期天数x逾期罚息日利率。
综上,贵方应按照如下附表所示的《付款计划表》向保理商指定的账户付款:
期数
应还应收账款本金
应还保理服务费
应还款总额
应付款日期
保理商制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备注:本账户仅用于接受贵方绑定的还款银行卡的代扣还款,请勿直接向该账户转账)
本公司受保理商委托协助保理融资回款、催收、贷后监控等贷后管理工作。本公司有权在各笔保理融资对应的还款日、到期日或逾期日,自行或委托合法第三方对保理融资回款安排催收及清收。本公司及其委托的合法第三方的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提起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如贵方逾期偿还任意一期保理融资本金、保理服务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贵方搬离在对应《房屋租赁合同》下承租的房屋。
本通知书采用数据电文为载体并进行线上签署,本通知书自本公司签署的电子签名完成认证之日起生效:本通知书不可撤销。基础交易合同与本通知书有不一致的,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到期日等,以本通知书为准。特此通知。
出租服务方:【 】(盖章)
保理服务通知书回执
编号:【 】
【本回执由【 】(下称“本人”)签署。本回执采用线上形式签署,签署日为本人加盖时间戳的日期。
致:【 】(以下简称“原始债权人”)
【宁波连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商”)
本人已收到编号为【 】的《保理服务通知书》(以下简称《保理服务通知书》”),知晓《保理服务通知书》所列示应收账款债权(以下称“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已由原始债权人(卖方/出租服务方)转让予保理商的事实,同意按照《保理服务通知书》内容执行。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和确认:
1、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均具备真实、合法、有效且公允的基础交易关系,且原始债权人已完全适当履行了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本人对标的应收账款债权负有付款义务,不享有任何扣减、减免、抵销上述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的权利,本人确认将按照《保理服务通知书》约定的付款内容向保理商进行付款。
2、本人确认并同意根据原始债权人出具的编号为【】的《保理服务通知书》的付款计划向保理商指定的账户支付应收租金账款及保理服务费用,并承担逾期利息(若因本人逾期时产生)。
3、本人确认并同意,如本人发生应收账款支付逾期,导致原始债权人向保理商回购本人的应收债权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原始债权人有权在支付应收债权及收益的对价后,自行或委托合法第三方对应收债权及收益的回款安排催收及清收。原始债权人及其委托的合法第三方的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本人搬离在对应《房屋租赁合同》下承租的房屋、进行系统催收提示、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提起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
4、本回执不可撤销。本回执采用数据电文为载体并进行线上签署,根据上述方式签署本回执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回执自本人签署的电子签名完成认证之日起生效。
【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