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援律师成功为受援人争取到减轻处罚
事情起源是这样的,98年出生的李某,此前因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盗用他人信息在网上交友,通过编造各种理由借钱等方式累计骗取受害人沈某31万余元,涉嫌诈骗罪被刑事逮捕并被提起公诉。李某涉嫌诈骗一案中,犯罪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给到李某的量刑建议是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某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为了保证李某充分行使辩护权,福田区人民法院向福田区法律援助处(下称“法援处”)发出指定辩护函,法援处收到指定函后,立即指派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张明广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张律师受案后随即开展工作,为了查明事实,前往法院阅卷并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同时通过卷宗记载的联系方式与李某的母亲吴某取得联系。经过各种努力,张律师掌握了李某的真实状况:其父母均在北方老家务农,母亲病处癌症晚期,父亲身体状况欠佳,还有一个妹妹还在上学,全家经济拮据;在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后,家属仍在尽力为其退赔退赃,但这些情况未同步报送到检察机关,也没有在人民法院当前的案卷中予以记载。鉴于此,张律师向检察机关及时上报所掌握的最新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补充侦查资料,检察机关同步将案涉资料向法院递交并使证据更新。
通过对阅卷反馈的问题及本案关键证据进行汇总分析后,张律师决定专程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会见中,李某为此前的行为深表悔恨和愧疚,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伤害,愿意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并接受法律惩处。张律师首先在心理上对其进行安抚和劝导,其次就案涉关键证据和问题进行核实及分析,最后告知李某既然选择认罪认罚,应在庭审中如实陈述并递交悔过书,争取从宽处理。
鉴于李某的悔罪表现,张律师在取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受害人的同意下,与受害人沈某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本案相关犯罪事实,并通过电话、微信、见面等方式多次与沈某沟通,如实反映了李某的家庭状况,及其持续引导李某家属多次向沈某退赔的事实,同时告知了李某在本案中自愿认罪认罚、递交悔过书等情节。在与张律师细致耐心的沟通下,有感于张律师积极敬业的精神,以及本着治病救人的观念,沈某同意谅解李某,并请张律师根据其口述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并亲自出庭递交表达谅解陈述。
庭审过程中,受害人沈某当庭递交了《刑事谅解书》并表达谅解陈述,请求法庭对李某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沈某这一举动让法官和检察官深表欣慰,检察机关随即重新对量刑进行了考量,并告诫李某珍惜这份谅解情谊,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庭审后,张律师再次撮合沈某与李某家属进行沟通,建议李某家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及时退还沈某部分损失,进一步为李某争取宽大处理。此后,李某家属向沈某多次退脏退赔,并在第一时间将该情况告知了检察官和法官,为李某争取到更轻的处罚力度。通过张律师多次争取,福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对李某的取保候审的申请,并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李某最终获得了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判决下达之后,在第一时间前往福田区法律援助处表达感激之情。
本案中,张明广律师认真履职,一方面积极引导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另一方面尽力安抚被害人情绪,争取被害人谅解,并将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及时向法庭提出,最后努力为被告人争取了减轻处罚、宽大处理,为李某争取到重新做人的机会。法律援助在本案的处理与推进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取得了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援助“功不可没”,这是法律援助工作真正意义之所在。
(通讯员: 胡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