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神圣不可侵犯:男子与军嫂同居被判刑

天天都爆笑 2024-12-04 10:13:13

2010 年吴某光荣入伍,2013 年与宋玲结婚后便开始了异地生活。吴某每年只有少量的探亲时间,对妻子深感愧疚。2018 年,宋玲在一次聚会上结识了工程师张某。张某穿着得体、说话轻声细语且很会照顾人,宋玲逐渐被他吸引,两人暗生情愫,发展成地下情人关系。2021 年,吴某休假回家发现妻子行为异常,经过观察确认了妻子的背叛。宋玲不仅不认错,还主动提出离婚,因吴某同意,法院准许离婚。张某明知宋玲是军人配偶仍与其同居 4 年,其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考虑到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充分体现了对军人婚姻权益的特殊保护。

军人保家卫国,长期与配偶异地生活,其婚姻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军人肩负着保卫国家的重任,他们常常远离家乡,坚守在岗位上,与配偶长期分居两地。这种特殊的生活状态使得军人婚姻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维护军人婚姻的稳定,国家法律对军人婚姻给予了特殊保护。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婚姻的高度重视。军队担负着保卫国防、抗击侵略的重任,军人值守在边防、海防线上以及战略基地和重要实验场所,流动性很强,长期不能和家人团圆,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军人的配偶也为军人家庭付出了很多心血和代价,承担了比别人更多的艰辛。因此,维持好一个军人家庭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和艰辛。

在红军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四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1950 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80 年公布的现行婚姻法在确立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再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1997 年公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年公布的新刑法也对破坏军婚罪作了规定。

军婚受法律保护意味着军人的婚姻在法律层面得到特殊的关注和保障。法律禁止破坏军人婚姻,对恶意破坏军婚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以维护军人婚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为军人在婚姻生活中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让他们能够安心服役,无后顾之忧。这种保护有助于巩固军人的家庭基础,促进军人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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