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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局、湖南省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湖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被分为两种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了7类专业16项违法情形的处理办法,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医疗废物监督等情形。
其中,医疗卫生领域明确列明了4种轻微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免予行政强制执行,并给予不予加处罚款的处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①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时间在30日以内的。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时间在30日以内的。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①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①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①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完整清单如下(右滑查看):





针对清单中所列举的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形,采用普法宣讲、批评教育、提示告诫、约谈、责令整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措施,引导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依法执业、守法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后,若当事人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多地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政策实践各具特色
湖南省的《办法》并非个例。近年来,全国多地卫生健康部门相继出台类似政策,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标准,推动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北京市
2024年11月26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医疗卫生专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3类专业6项违法情形的处理办法,涵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护士培训、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等内容(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截至意见征集结束,共收到3条反馈,其中1条针对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提出了具体意见。
江苏省
2023年12月21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幅度进行了明确划分: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或处罚期限存在一定幅度的情形,原则上在最低限至最高限之间划分为高档(权重≥70%)、中档(30%≤权重<70%)、低档(权重<30%)三个等级,并明确规定从轻处罚时应优先适用低档标准(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
四川省
2023年11月13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有效期5年(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该清单涵盖3类专业8项违法情形,涉及职业病防治、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护士培训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免罚绝不等于免责。即便免除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仍会通过书面警示、普法教育等手段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