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签订编剧聘用合同与改编授权合同,能否因编剧聘用合同的违约行为解除改编授权合同?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0:21:08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就同一电视剧项目签订改编授权合同与编剧聘用合同两份合同,改编授权合同约定的授权方式系无偿。被授权方违反编剧聘用合同项下的酬金支付义务,授权方能否解除改编授权合同?

签约情况

乙是文字作品作者,甲公司计划将乙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改编成电视剧。甲与乙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改编授权合同,约定乙将文字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无偿授权给甲,另一份为编剧聘用合同,约定甲聘用乙为编剧,按照甲的要求将文字作品改编成文学剧本,用于拍摄电视剧。酬金分阶段支付。首笔款应在该剧取得立项许可后15日内支付。

履行情况

两份合同签订后,该剧通过国家电视广播总局备案并予以公示。但甲却未依约支付乙第一期编剧酬金。乙催告甲支付,甲告知乙该剧项目停止。

争议

乙因甲未履行编剧聘用合同项下酬金支付义务,通知甲解除改编授权合同。

甲不同意乙的解除主张,理由是编剧授权合同与改编授权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合同,改编授权合同履行中,甲并无违约行为,乙以编剧授权合同中的违约事实解除改编授权合同,无法律依据。

评析

改编授权合同与编剧聘用合同系性质不同的两份合同,前者是著作权许可合同性质,后者是劳务合同性质,通常情形下,具有独立性,应各自独立履行。但是,该案有三个特征:第一,改编授权合同是无偿合同,乙将改编权、摄制权授权给甲未收取费用;第二,两份合同的当事人相同;第三,两份合同所涉的是同一电视剧项目。

逐一分析,改编权、摄制权是乙的财产权,其对甲授权,应收取费用,而且,根据通常的习惯,著作权授权属于商业行为,具有有偿性。乙作为权利人,对甲授权改编权、摄制权,未取得任何对价,而甲取得改编权、摄制权却未支付费用,无对待给付。合同都应有目的,即便是赠与合同,赠与人也有赠与动机,无偿的赠与通常也可以撤销。

乙无偿授权甲改编权、摄制权的目的是什么?

就该电视剧,当日甲乙还签订有编剧聘用合同,乙改编自己的文字作品,并向甲收取酬金。乙是以无偿授权改编权、摄制权对价,实现成为该剧编剧并取得酬金的目的。换言之,针对同一个电视剧项目,改编授权合同处理和约定的是电视剧改编授权问题,编剧聘用合同约定的是电视剧剧本创作问题,前者是后者合法存续的条件。在此基础上,乙签订改编授权合同的目的是获得酬金,其虽对甲无偿授权改编权、摄制权,但通过收取酬金的形式取得经济利益,编剧聘用合同中约定的酬金中包含了授权费。故而,改编授权合同项下乙的合同目的需要通过编剧聘用合同来实现,因此,两份合同就形式上性质不同,各自独立,但合同当事人相同,是对同一电视剧项目不同事务作出的约定,各自的合同目的均相互影响,因此,两份合同具有内在的牵连性,应作为整体对待。两份合同的效力存在紧密联系,若编剧聘用合同无法履行,产生解除的效力时,乙在改编授权合同中的目的也已落空;对甲而言,若编剧聘用合同无法履行,且其决定终止项目,则其无偿持有乙文字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也失去合理性。

综上,甲拒绝履行编剧聘用合同项下的酬金支付义务,基于其与改编授权合同的牵连性、统一性,乙有权解除编剧授权合同。

参考判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963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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