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司法审查包含哪些案件?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09:55:35

【原创】文/汐溟

仲裁是基于私人之间的合意由非公权力的第三方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决。为维护裁决的正当性,也为纠错在裁决不当情形下给予当事人救济机会,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予以司法监督,而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对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据前款规定,司法审查的案件包含六种类型。除涉外仲裁案件外,实务中主要的司法审查案件包含以下三种:

第一种,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仲裁协议的效力涉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有民事审判权的问题,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种,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可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特定条件下也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三种,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仲裁裁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确定的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如认为存在不予执行的事由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进入执行阶段,当事人仍可以获得救济的机会。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仲裁裁决满足不予执行的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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