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劳动争议如何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案?
劳动者杀人,不应该,但公司总经理篡改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维权失败,激化矛盾,也不应该。
这个悲剧本不该发生,如果让各方当事人重新选择一次,不知会作何选择?
案情简介
何某为某公司员工,因多次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何某支付未足额发放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单方解除合同补偿金、未休年假补偿金等各项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会保险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何某未足额发放工资2066.54元,驳回何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陈某为公司的总经理。因仲裁请求大部分没有得到支持,何某前往陈某的办公室,在索要赔偿款未果后,即持预先准备并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朝陈某双上肢、胸部等部位连续捅刺数刀,致陈某当场死亡。期间,公司总经理助理敬某闻声赶至办公室查看,何某又持刀对敬某进行追撵,并将敬某背部刺伤。
案发后,何某在公司门卫室等待抓捕,民警赶至现场将何某挡获。
法院认为
何某因劳动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何某犯罪后在现场等待抓捕,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劳动纠纷引发,被害人伪造证据对引发本案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
首先,何某作为公司职工,理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何某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并无不当;
其次,劳动纠纷发生后,何某提起了劳动仲裁,陈某篡改何某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导致仲裁裁决未支持何某提出的公司超过一年未与其续签合同,应支付其双倍工资的请求,侵害了何某的合法权益。陈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在引发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责任,但何某亦应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被害人伪造证据的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以此作为其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陈某的不当行为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严重过错。
故,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劳动纠纷引发的辩护意见成立,所提陈某有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何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号:(2018)川刑核286285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