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法院内与审判秩序有关的肢体冲突归哪个部门管辖?

邹谈 2025-03-15 11:14:23

最近看到两个法治新闻,如果对照着看的话,也挺有意思。第一则新闻,是青海的公安机关在法院派驻了警务室。

青海省法院与城北公安分局创新协作机制,3月3日上午,正式揭牌设立公安机关派驻省法院警务室。

警务室人员由派出所和法院共同派出,形成警务处突与司法处置优势互补,主要承担法院日常安全保卫、维护审判执行秩序等任务,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安全,对出入法院的人员、物品开展安全检查,妥善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除此之外,警务室还承担着接受报警、普及法律知识等延伸职能。

警务室的设立有助于畅通法院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有效提升应急处突反应速度,缩短处置时间,降低风险隐患。

省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的协助也将进一步提升安全的司法环境,特别是在处理突发事件、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等方面,警务室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省法院将以警务室的设立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应急处突演练,不断提升司法警务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稳定、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助力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建设。

还有一则新闻,是律师在法院“破坏”审判秩序,发生肢体冲突后,警方以“不归公安机关管辖”为由拒绝受理。

3月13日,河南道敬律师事务所律师邵玉娟在社交平台发帖称,她在开封市杞县法院付集法庭开庭前,法警抢夺她的手机,还使用警械将她带离法庭。14日,开封市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目前正调查此事。

邵玉娟律师还贴出了一张“接处警登记表”,这张表上显示,警方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律师去上级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这就有点奇怪了。一个法院,可以由警方入驻警务室,并且明确表示“承担法院日常安全保卫、维护审判执行秩序等任务”;另一个法院,对发生在法庭内的“破坏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却表示没有管辖权。到底有没有?我查了一下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如哄闹、侮辱、轻微暴力等)具有直接处置权,可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司法拘留等措施。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发生在法院内的冲突,应当由法院自行处置。当然,如果行为性质涉嫌犯罪的话,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警方如果目测邵律师的伤情没有达到轻伤,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话,以没有管辖权拒绝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这种做法是正确的,那青海法院的做法又是否错误呢?我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给予法院的是可以选择的权利,如果法院不愿意自行处置,当然可以让公安机关处置。也就是说,发生在法院内的非刑事案件的处置权法院优先,但也可以让渡给公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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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阿度

高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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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5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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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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