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思彤律师:关于银行账户出借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分析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1-15 13:35:34

出借银行账户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是无法避免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出借银行账户的案件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既有判决无须承担责任的,也有判决承担连带清偿或者共同责任的。围绕出借银行账户需要承担哪种法律责任,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尚思彤律师依托法律要旨及审判实践,提炼归纳了关于银行账户出借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供大家参考。

一、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出借人仅一次出借银行账户、账户出借人出借银行账户不是以“获利”为目的,同时对债权人的债权损失不存在过错,且债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账户出借人与账户借用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此时账户出借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情形包括:

1. 出借人通过出借银行账户获利的,无论出借次数多少、获利数额多少,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合伙关系、挂靠关系的。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是夫妻关系的,在无约定夫妻财产制情况下,出借人与借用人当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 出借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损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比如在出借人控制银行账户的情况,债权人知道借款人即借用银行账户人不还款,通知出借人不要将银行账户内资金交与借用银行账户人,出借人仍然将资金交与借用人,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出借人存在主观故意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出借人与借用人共同使用出借银行账户内资金的。从表面上看只有借用银行账户人向债权人借款,而实际上使用该笔款项的是出借银行账户人和借用银行账户人,两人构成了共同借款人,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共同还款责任与连带还款责任无异。

5. 借用人借用银行账户从事非法或违背序良俗等活动,如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等,出借人明知而未反对的,应负连带责任。

6. 出借人与借用人存在事前通谋、恶意串通等行为,利用出借银行账户逃避民事债务或从事非法活动的,或者出借人侵吞账户借款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借人承担补充责任

上述两类情形之外,出借人应承担补充责任。比如出借人主观上只有一般过失或者长期无偿出借账户等情况,出借人承担补充责任。即该债务首先由借用人清偿,出借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借用人全部清偿的,出借人无须清偿;借用人无力清偿的,出借人只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享有向借用人追偿的权利。

最后,注意把握公平认定责任承担范围。基于借款合同关系,债务人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经审查,若确认出借银行账户一方应承担责任,鉴于债权人对钱款转入他人账户事先明知的实际情况,根据合同相对性及民法公平的原则,也应以账户接收资金款项的具体数额为限,责任范围一般不应包括利息等,但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借用主体双方恶意串通造成其他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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