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否认劳动关系,杨律师帮当事人胜诉企业限期支付赔偿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1-20 14:04:06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部分外,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另,加班工资属于劳动者应获得的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对劳动者来说,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加班审批,并留存公司要求加班的证据,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的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

本案中,原、被告于2023年2月16日建立劳务关系,被告负责喷漆工作,约定劳务费按照每件90元计算,按月根据核对的件数支付。因原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其加班工资,2024年2月19日提起仲裁,仲裁结果为:张某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2月3日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支付张某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21日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000元、原告支付张某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2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396.75元,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晓凤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胜诉,法院驳回原告甲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限期支付张某赔偿金。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对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纳税明细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对张某进行劳动管理并支付报酬,张某的劳动为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故对于原告关于张某按提成计件支付报酬,双方系劳务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均认可张某的入职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本院不持异议。张某主张其最后工作至2024年2月3日,原告虽不认可,但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最后履行至2024年2月3日。丰台劳仲委认定的劳动关系期间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延时加班工资问题,因微信群聊记录显示张某确有延时加班情况存在,丰台劳仲委据此酌定原告支付张某延时加班工资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金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2月3日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某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21日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0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张某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2月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149.4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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