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关于这一现象,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吕沅锦律师根据法律实务要点及判断标准,对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的处理进行了探析,供大家参考。
1.逾期还款利息(罚息)是由于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就尚未归还的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处罚利息。无论是金融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借款人均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关于逾期利息的性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认定,可分为三种情形:(一)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在此种情形下,因《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故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逾期利息不应属于违约金,可认为属于损失赔偿。
(二)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支付,但未约定逾期利率。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借期内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既未约定逾期利率,也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三)出借人和借款人不仅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支付,还约定了逾期利率。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要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在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下,实际上是两种违约金并存,虽然两者的性质上均属违约金,但适用的条件并不相同。逾期利息着眼点在于“利息”,衡量的是资金成本问题;违约金着眼点在于“担保”,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故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4.借贷合同中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有约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形下,出借人作为守约方既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也可以只主张其中的一部分。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无论是借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还是“其他费用”,都有一个相同的司法保护上限计算标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年利率,只不过对应的计算基数不同,借期内的利息以全部借款数额为基数,逾期利息或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则以已经逾期的借款数额为基数,其他费用则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