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员工福利如送月饼/购物卡有哪些涉税风险?
企业经常会在重要节假日给员工发放各种福利,如中秋节的时候给员工发放月饼,也有些公司会给员工发放购物卡,同时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也可能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那么对于企业来说,那么对于企业,采购月饼、购物卡等礼品该如何入账呢?处理不好可能会有什么涉税风险?
解答:
一、税务处理及税务风险(一)增值税
1.视同销售
(1)对外:企业将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月饼等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需要视同销售;
(2)对内: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月饼等货物,作为集体福利等发给内部员工的,需要视同销售;但,不包括外购的货物。
2.进项税额的抵扣与不得抵扣
(1)凡是需要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按规定抵扣;
(2)外购月饼等货物发放给员工的,不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转出。
3.购物卡的增值税
购物卡实质上就是预付卡,企业购进购物卡应取得不征税发票,在用于发放给员工或赠送时不需要视同销售。
4.增值税方面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1)对赠送或发放的月饼等,未依照税法规定做视同销售计算并申报增值税;
(2)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不公允,导致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偏低;
(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了抵扣未转出;
(4)购物卡取得的发票为征税发票甚至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1.视同销售
月饼等货物,无论是赠送外部客户,还是发给员工等,所有权权属发生改变,都需要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限额扣除
节假日对客户无偿赠送和发放给员工,应以“业务招待费”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扣除凭证
外购月饼、购物卡等,需要按规定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自制月饼等,也需要按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所得税方面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1)未按规定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2)费用列支项目错误,或未按照规定做纳税调整,导致费用多扣;
(3)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
1.对内——工资薪金所得
将月饼、购物卡等发给员工的,应并入当月的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全员全额申报;
2.对外——分情况
(1)无偿赠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2)积分兑换:不征收个税。
3.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务风险
(1)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2)计税依据不公允;
(3)积分兑换也错误地缴税。
二、会计处理(一)实物发放员工
1.外购月饼等
(1)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按人员所在部分划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非货币福利
(2)外购月饼直接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非货币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3)商贸企业从已经入库的商品中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非货币福利
贷:库存商品——月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应并入当月的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发放工资时扣税金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自制或委托加工月饼等
(1)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按人员所在部分划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非货币福利
(2)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非货币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二)实物礼品赠送外部客户
1.购进未作入库直接无偿赠送: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税率20%)
2.自产或委托加工用于无偿赠送: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税率20%)
3.客户用消费积分兑换礼品: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消费积分兑换等,依法不征个税;前述1和2的无偿赠送对象是单位而不是个人的,也没有个税。
(三)购物卡购进与发送的会计处理
1.购进:
借:预付账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等
2.发给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说明:应并入当月的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发放工资时扣税金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送客户: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