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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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果仅凭借条起诉的,法官通过哪些方式来判断是否有借贷事实,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通常来讲:
一、 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被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二、 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条有涂改甚至有补充的内容,并且存在墨迹不大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大相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会要求原告提供其他支付凭证,只有举证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其履行出借义务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三、 如果借条虽然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法院会结合以下情形进行认定:
1. 款项交付方式
民间小额借贷通常使用现金交易方式,而大额借贷由于涉及巨额资金交付,采用现金交易较为少见。
如果出借人坚持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的,法院通常重点审查现金来源,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交付细节进一步予以审查确认,从而力求查明款项交付的事实。
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其巨额现金来源,或被告举证现金交付人或接收人不可能在原告主张的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出现的,则现金交付事实将不被认可。
2. 出借人的经济能力
从商事交易的角度看,出借人出借钱款的来源并不影响借款合同是否成立。但如果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存在异议时,则有必要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财产变动情况等予以审查。如果无证证明出借人具有巨额资金出借的实力,则不能认定借贷款系成立。
3. 当地交易习惯
由于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通常会出现借贷仅有口头约定,借款合同、借据等不规范,比如没有借款人姓名或者借款人姓名写为别名,没有借款时间等。或被告主张借款已还清,但未收回借据且出借人未出具收据的情况。
这时候,就需要以当地或行业内反复运用、稳定存在,具有区域或行业内交易主体共同认知和认可的习惯来确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4.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民间借贷中,证人证言往往是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重要证据。除了证人证言,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经办人的陈述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前后矛盾也可以作为判断借贷事实的重要依据。
最终,法官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来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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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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