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凯予律师: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是否侵犯名誉权的司法解读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1-14 13:37:07

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资讯,便利沟通交流。但有些人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权益?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关凯予律师结合法律观点与裁判规则,对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是否侵犯名誉权进行了司法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观点解读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客观上有损害他人名誉的侵权行为、民事主体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侵犯名誉权的方式

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此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1.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2.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律师观点

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空间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产生矛盾纠纷要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公民都应当树立健康积极的价值观,理性发声、合理表达,共同创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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