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财政厅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西北师范大学知行校区新生入住宿舍粉刷项目”〔项目编号:2022zfcg03123〕的成交供应商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
处罚信息显示,项目名称是西北师范大学知行校区新生入住宿舍粉刷项目,项目编号:2022zfcg03123,项目预算:145.5208万元。甘肃省财政厅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西北师范大学知行校区新生入住宿舍粉刷项目”〔项目编号:2022zfcg03123〕的成交供应商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
具体为: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故我机关认定成交供应商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官网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就成交供应商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成交的……”的规定,对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但鉴于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我机关查清事实,故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甘肃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甘法办发〔2020〕16号)的规定,对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7276.0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就成交供应商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甘肃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甘肃永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7276.0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