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中叶以前凡是贪官无一免死,为何浙江巡抚卢焯却能死里逃生?

碧海蒼山玉宇 2025-04-17 10:25:51

乾隆中期,大清王朝处于盛世之境,国力与吏治皆攀升至封建专制时期的巅峰水准。就国力而言,彼时大清财政收入占据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人口规模亦达全球总数的三分之一,彰显出雄厚的经济与人口基础。在吏治层面,乾隆帝于该阶段举措强硬,大力整治贪腐之风,致使众多贪官污吏相继伏法,有力地整肃了官场生态。

乾隆登基伊始,便于谕旨中着重申明:“为官者,至为推崇者,唯廉洁之德。”其不仅言辞郑重,且切实付诸行动,诸多身居高位者,因违反廉洁之规,成为乾隆大力推行倡廉肃贪举措下的惩处对象。

在清朝乾隆年间的吏治监察记录中,诸多官员因贪腐行径受到严惩。据载,乾隆六年,时任兵部尚书的鄂善,因收受千两白银贿赂,最终被依法处以极刑。至乾隆二十二年,云贵总督恒文因对部属进行勒索,获赐自尽;与此同时,山西巡抚蒋洲因侵吞国库帑银,被斩立决。乾隆三十三年,两淮盐政高恒,因侵吞盐引之罪,亦遭处死。次年,贵州前巡抚方世隽与现任巡抚良卿,皆因开矿营私,被执行正法。乾隆三十七年,云南布政使钱度,因勒索下属,同样被处以死刑。

上述内容仅为相关例证之一。从中不难察觉,在乾隆四十年之前,乾隆皇帝针对贪腐官员,一贯秉持强硬态度。无论是皇亲贵胄,抑或是心腹股肱之臣,均一视同仁,绝不姑息迁就。

然而,熟知乾隆朝历史的学者或许并不苟同该观点。事实上,此间曾出现一则特例。乾隆六年,卢焯任职浙江巡抚之际,于嘉兴府桐乡县汪氏家族析产案的审理过程中,收受汪氏贿银达五万两之巨。案件败露后,经乾隆帝亲自裁夺,卢焯得以免除死罪。

审视乾隆中期的反贪历史进程,在众多贪腐官员之中,得以逃脱死刑惩处者,仅卢焯一人而已。由此引发思考:这一独特现象,是否意味着乾隆时期的惩治贪腐举措未能全面深入贯彻,其间是否存在因个人情感因素而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

【卢焯一案的大致经过】

据《清史稿》卷三百三十七载,卢焯隶属汉军镶黄旗。雍正初年,其以知县之职踏入仕途。于雍正朝新政推行进程中,卢焯展现出勤勉之态与卓越才能,因而深得雍正帝赏识。此后,他历经多番迁转,历任知府、督粮道、按察使及布政使等职。至雍正十二年,卢焯擢升为福建巡抚。

在正史记载中,卢焯获致颇高赞誉。其长期于地方任职,政绩斐然,对治下百姓关怀备至。乾隆三年,卢焯奉调出任浙江巡抚,同时兼掌盐务管理之责。履任浙江巡抚期间,卢焯施行诸多举措,为当地发展贡献显著。

奏请终止仁和与海宁二县草塘每年修缮所需银两,并将嘉兴所属七县的赋税银米削减二成。同时,就盐政事务提出多项奏陈:严禁商人在称重时短斤缺两;责令各州县在缉捕私盐过程中,不得滋扰民众;对于肩挑贩卖的小商贩,不予缉捕;盐场征收赋税时,不得采用刑讯逼供以催缴的方式。

乾隆六年,左都御史刘吴龙奏劾卢焯收受赂银,乾隆帝旋即敕令闽浙总督德沛于事发地展开彻查。该案件牵累众多浙江官员,杭嘉湖道吕守曾(彼时已擢升为山西布政使)与嘉兴知府杨景震皆在其中。此二人被拘押至浙江巡抚衙门后不久,因惧于罪责而自戕。

卢焯一案,事实明晰确凿,依据律法,当处以斩刑。就在德沛欲向乾隆帝上奏,以定卢焯罪责之际,杭州城突发状况:数千民众齐聚巡抚衙门前,为卢焯申诉冤情,恳请朝廷法外施恩。

乾隆七年,卢焯获罪,初拟绞刑。鉴于其主动伏罪且尽数退还所涉赃款,乾隆帝施恩特赦,改判将其发遣至巴里坤军台效力赎罪。

乾隆十六年,清高宗南巡莅临浙江。期间,高宗亲察海塘工程,闻悉浙江民众对卢焯赞誉有加。高宗嘉其实心任事,遂降旨召回卢焯。至乾隆二十年,卢焯获授鸿胪寺卿之职,旋即署理陕西巡抚之任。

然而,卢焯后半生的境遇并非一帆风顺,只是此部分内容并非本文核心议题,故暂不赘述。本文着重探究的是,乾隆帝缘何对卢焯采取宽宥举措,且再度予以重用。

【能臣免死或是另有原因】

在乾隆朝的政治舞台上,卢焯无疑是一位声名远扬的干练能臣。他致力于兴利除弊,在任期间政绩斐然,于民众间树立起颇高的威望。基于此,诸多观点倾向于认为,乾隆对卢焯网开一面,其关键因素在于卢焯卓越的为官表现与良好的官声。

御史认为,此观点实难成立。于乾隆中叶,诸多高官因贪腐行径而遭惩处,其间不乏颇具才具者。以两淮盐政高恒为例,其于盐务管理方面展现出卓越才能,在整顿盐政、查缉私盐诸事上成效显著,任职期间,朝廷盐税收入呈持续增长态势。

高恒因系慧贤皇贵妃胞弟,其身世背景相较于卢焯更为显赫。然而,即便身为皇亲国戚,乾隆帝亦未对其网开一面。诸如兵部尚书鄂善、山西巡抚蒋洲,皆为朝中干练之臣,且受贿数额较卢焯为少,却依然未能幸免于死罪。由此可见,乾隆朝对官员贪腐惩处之严,无论身份地位、功绩大小,皆一视同仁。

由此足以证明,乾隆对卢焯予以赦免,其政绩与能力并非主导因素。事实上,于封建官僚体系中,能位居尚书、总督或巡抚之要职者,鲜有无能之辈。

卢焯得以保全性命,其背后的关键因素为何?经深入探究,核心可归结为“精明”二字。

乾隆帝在位期间,对天下奇珍异宝有着强烈的搜罗欲望。他曾数次以明发谕旨的形式,责令地方督抚进行进贡。表面上,这一行为以进贡之名行之,实则是乾隆帝凭借皇权,对地方督抚进行变相的索求与施压,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皇权与地方权力关系中的特殊形态。

皇权统治之下,若帝王向督抚强行索求财物,势必催生恶性循环。督抚因财力所限,无力自掏私囊购置各类奇珍异宝以满足帝王需求。在此情境下,督抚仅有两种途径可寻:一则,如同乾隆时期那般,将压力转嫁于下属,向下层层勒索;二则,直接向百姓巧取豪夺,搜刮民脂民膏。

然而,从政务规范角度而言,督抚对下属或民众进行索求这一行为,实则蕴含着极高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倘若无法精准把控分寸,极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诸如前文提及的数位高级官员遭受惩处、仕途落马,追根溯源,近乎皆是因对下属实施勒索行为败露,进而依法受到相应治罪。

在封建统治架构中,督抚一职虽位高权重,却也常面临复杂且棘手的局面。当某些事件败露后,部分督抚为求自身脱罪,不惜将责任向更高层级推诿,甚至波及帝王。以乾隆二十二年云贵总督恒文案件为例,恒文在事发后供称,其挪用钱财之举是为向朝廷进贡,此举无疑将重大责任指向乾隆皇帝。然而,并非所有督抚皆如此行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官员卢焯在面临类似困境时,秉持坚定立场,抱定视死如归之决心,绝不提及任何与皇帝相关联之事,展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应对方式。

乾隆帝对进贡所衍生之弊端岂会毫无洞察?实则不然。若地方督抚深谙为官之道,行事不将其牵涉其中,那么相关事宜之处置,便存在一定的回旋空间。

乾隆四十五年,云贵总督李侍尧,如同此前的卢焯,因向属下索取财物而遭检举。彼时,该案件由和珅负责彻查,最终李侍尧的行径被全面揭露。

李侍尧行事颇具机巧,在相关事件中并未将事端引向乾隆皇帝。和珅则展现出更为高超的智谋,鉴于李侍尧在处理事务时的明智之举,和珅于处置建议上,并未呈奏斩立决之严苛方案,而是拟定了斩监候这一相对缓和的惩处。如此一来,李侍尧与和珅二人皆因各自的行为,获得了乾隆帝的赏识与重用。由此,事件的关键脉络已然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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