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个别用人单位未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社保缴费基数,对职工退休养老金以及发生工伤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有一定影响,会产生社保待遇差额。
下面
通过两个典型案例
讲清未足额缴费
给用人单位和职工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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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案例焦点:
从李某缴费基数调整前后退休待遇差额看,未足额缴费时月退休工资为3710.16元,足额缴费后月退休工资为5180.49元。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造成李某每月少领取退休工资1470元。
案例启示
一是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挂钩
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即缴费时间长、缴费基数高,相应退休待遇则高。如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将导致职工退休待遇受到损失。
二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故该公司未依法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承担相应滞纳金。
案例二案例焦点: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根据张某提供的银行明细以及甲公司提供的工资单可见,张某受伤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5405元。故甲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由甲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基数调整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甲公司支付。
案例启示
一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职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时便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从根源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