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冉旭能源科技第35类“冉旭能源”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0-31 17:23:04

随着我国每年商标注册量的增加,在注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因为近似被驳回,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件中,除了对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基本的辩解外,合理举证商标注册实例,也会极大影响驳回复审中的审理标准,会大大提升复审成功率,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3168402号“冉旭能源”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可知,本案第15021241号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该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待定,若该商标被撤销/无效,则该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相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1、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由四个字构成;汉字横向排列,采用宋体的书写方式,使人在阅读时有一种舒适醒目的感觉。引证商标由二字构成;字体间隔有序,结构方正秀丽。

2、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具体含义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整体表达了申请人如一颗太阳在行业中冉冉升起露出光芒,照亮整个行业,商标中的每一字都与申请人自身一一对应。引证商标为注册人洛阳冉旭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和品牌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四、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168402号“冉旭能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冉旭能源”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关键,紧接着区分出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经过我司律师的精彩答辩,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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