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退一赔三或赔十的权利,条款无效
李贺说
2025-02-26 08:43:00
某一大型网购平台经营者通过假冒商户、冒充名牌、承诺假一赔十等手段销售过期、不洁化妆品,为了逃避责任、拖延时间,还以格式条款有约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为难消费者的诉讼。
但,这更加坚定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此地无银三百两,“你”网购平台经营者如果没有上述卑劣行为,则光明磊落、直截了当提供商家完整、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信息即可,何必费尽心机、强词夺理、兴师动众提什么管辖权异议呢?
为了消费者自己的立场,消费者进一步授权其诉讼代理人李大贺律师进行答辩,核心意见如下:
一、 本案当中,原告基于日常生活消费购买,属于消费者,但被告的所谓协议限制了消费者选择诉讼的权利,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的所谓协议无效。
二、本案是基于消费者线上购买商品产生的合同纠纷,不是基于用户注册问题产生的合同纠纷,故被告异议理由与本案纠纷及管辖权无关联。
三、被告所附其他案例,更是与本案,毫无关联。不仅无关联,而且围绕该案例阐述的理由也明显违法(上以述及,不予赘述)。
故此,李大贺律师建议审判机关驳回这家网购经营者对管辖权的无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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