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费率竟然高达34%,“砍头息”、变相利息疑点重重,撤销原判

李贺说 2025-02-28 06:58:39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1(原审原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案证据显示,苏某曾向案外人某某公司2及其所指定的第三方张某2支付“利息”等名义的款项,某某公司2、张某2与某某公司1存在何种关系,该部分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一审对此应予查证; (二)案外人某某公司2向苏某收取的服务费及担保费,部分缺乏合同依据,以及该费用是否属于变相息费或者所收费用是否需根据“质价相符”原则予以调整应当判断查明; (三)苏某于第一笔借款发放当日即进行了还款,该笔款项的组成及流向如何,是否属于“砍头息”应予查明并认定。 综上,因原审对上述问题未能明确,结合本案苏某的实际融资成本已达到34%以上的事实,原神法院有必要将某某公司2、张某2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上述重要事实,在对苏某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实际偿付情况予以准确认定的基础上,再对剩余本息作出处理。 一审遗漏追加当事人,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0 阅读:1
李贺说

李贺说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