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被挂靠方)将资质出借给包工头王某(挂靠人),王某以公司名义承接某商场装修项目。施工中,王某因资金链断裂,拖欠材料商货款。材料商起诉时,发现合同主体是建筑公司,但实际签约人却是王某。此时,建筑公司是否需要为王某的行为担责?
类似场景在工程建设领域十分普遍:
合同主体混乱:挂靠人以被挂靠方名义签约,但实际履行方为挂靠人
责任边界模糊:施工质量缺陷、债务纠纷等后果的承担主体不明确
二、⚖️法律分析:责任划分的“三把标尺”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责任认定需综合以下要素:
规则一:合同相对性原则若挂靠人以自身名义签约(如直接签署“王某”),责任由挂靠人独立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则二:表见代理认定若挂靠人以被挂靠方名义签约(如使用公司公章、项目部章等),需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特定情形下,被挂靠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如房屋开裂、渗漏等)
安全事故赔偿(如施工中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借用资质的,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应对策略:三方主体的风险防控指南1.针对被挂靠方:
资质管理:建立用章审批制度,严禁私刻项目部印章
合同条款: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禁止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
资金监管:要求工程款进入公司账户,再按进度拨付
2.针对挂靠人:
签约规范:避免直接使用被挂靠方名义签署合同
债务隔离:设立专用账户处理项目资金往来
3.针对合作方(材料商、劳务方等):
身份核查:签约前要求对方出示授权委托书
证据留存: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
Q:挂靠协议中约定“一切债务由挂靠人承担”,能否免除被挂靠方责任?
A:该条款仅对协议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若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方仍需对外担责。
Q:如何证明合作方“明知是挂靠关系”?
A:可通过以下证据链证明:
合同签约时未查验被挂靠方授权文件
款项直接支付至挂靠人个人账户
历史合作中已知挂靠操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