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出问题,责任到底谁来担?工程人必懂的三大规则

赵律师在南昌 2025-03-24 18:09:24
一、实务难题:挂靠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困局

某建筑公司(被挂靠方)将资质出借给包工头王某(挂靠人),王某以公司名义承接某商场装修项目。施工中,王某因资金链断裂,拖欠材料商货款。材料商起诉时,发现合同主体是建筑公司,但实际签约人却是王某。此时,建筑公司是否需要为王某的行为担责?

类似场景在工程建设领域十分普遍:

合同主体混乱:挂靠人以被挂靠方名义签约,但实际履行方为挂靠人

责任边界模糊:施工质量缺陷、债务纠纷等后果的承担主体不明确

二、⚖️法律分析:责任划分的“三把标尺”

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责任认定需综合以下要素:

规则一:合同相对性原则

若挂靠人以自身名义签约(如直接签署“王某”),责任由挂靠人独立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则二:表见代理认定

若挂靠人以被挂靠方名义签约(如使用公司公章、项目部章等),需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规则三:法定连带责任

特定情形下,被挂靠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如房屋开裂、渗漏等)

安全事故赔偿(如施工中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借用资质的,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应对策略:三方主体的风险防控指南

1.针对被挂靠方:

资质管理:建立用章审批制度,严禁私刻项目部印章

合同条款: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禁止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

资金监管:要求工程款进入公司账户,再按进度拨付

2.针对挂靠人:

签约规范:避免直接使用被挂靠方名义签署合同

债务隔离:设立专用账户处理项目资金往来

3.针对合作方(材料商、劳务方等):

身份核查:签约前要求对方出示授权委托书

证据留存: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

四、❓延伸问答

Q:挂靠协议中约定“一切债务由挂靠人承担”,能否免除被挂靠方责任?

A:该条款仅对协议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若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方仍需对外担责。

Q:如何证明合作方“明知是挂靠关系”?

A:可通过以下证据链证明:

合同签约时未查验被挂靠方授权文件

款项直接支付至挂靠人个人账户

历史合作中已知挂靠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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