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我每个月给你五万块,包养你,愿意么?”
一个44岁的男人每月花费五万元来包养一个18岁的女孩,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但是,得到的回报却是冥币,这就不那么常见了。
相信大家都听过罗老师讲过的白嫖事件,一男子出去嫖娼,嫖娼结束后给女子一把钱,该女子发现是冥币后报警。
原本是网络中的段子,没想到现实生活中真的发生了这种事件。
今年44岁的刘某包养了一位18岁的女大学生,并承诺自己愿意每个月给其5万元零花钱,该女子也痛快答应。
月末该给钱时,男子却给了这位女生一书包冥币,女生意识到自己被骗,便报警。
但警方却无法对该名男子进行制裁,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案件的报警人是小杨,今年年仅18岁,是刚上大学的一位女大学生。一天,小杨在学校附近的咖啡馆喝咖啡,这时一位男子进入了小杨的视线。
这名男子长得十分英俊,举手投足间的气质都吸引着小杨。
这位男子也注意到了一直盯着自己看的小杨,小杨既年轻又漂亮身材也很好,因此也吸引着这位男子。
一会儿这位男子便过来主动搭讪,两个人加了联系方式。这名男子介绍到自己姓刘,是个事业有成的商人。
之后两个人便聊了起来,聊天越来越频繁。刘某也经常约小杨线下来见面,每次出来刘某都带小杨来到各种高消费场所,每次也都是他买单。
刘某不断地向小杨展示着自己奢华的生活方式和无限的财富,加上刘某英俊的外表和幽默风趣的说话方式。
再加上成熟大叔的独特魅力,很快就将小杨迷得神魂颠倒。
之后刘某便提出一个月要给小杨5万元零花钱的主意,唯一的要求就是小杨必须得在这一个月内陪着自己。
话已经说的很明白了,就是要包养小杨。小杨作为一个刚刚上大学的大学生哪里见过这么多钱,便答应了下来。
之后小杨也是按照约定,陪伴了刘某一个月,两个人自然也发生了关系。
很快便到了一个月的月底,刘某该按照约定支付小杨5万元的零花钱了。
“刘哥,这也马上一个月了,我的零花钱你是不是该给我了?”小杨依偎在刘某身上甜甜的说道。
“哎呦,你不说,我差点都忘了,等着我拿给你!”说完,刘某起身去拿自己所带的一个书包。
刘某给了小杨一个书包后突然说有事便离开了,小杨高兴地打开书包,可里面的东西却吓了小杨一跳,只见满满一书包的冥币。
这时刘某已经不见了踪影,小杨这才意识到自己是被骗了,于是便报了警。
在警方了解完情况后便对刘某进行了抓捕,事后警方了解到这不是刘某第一次作案了,每年都会有刚进大学的女大学生被刘某用这种方法欺骗。
而面对刘某这种行为,大部分女生都是选择了忍气吞声,即使有人和小杨一样选择了报警,但对待刘某也是没有任何办法。
警方虽然能抓捕刘某,但在定罪方面始终无法进行定罪,只能批评教育一顿便让其离开。
«——【·以案释法·】——»
此案一出,众网友对此议论纷纷,他们要求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来保护那些易受骗的年轻人。
这起冥币包养事件不仅揭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骗局,更让人们思考社会道德的缺失和对金钱的贪婪心态。
或许正是因为这起案件的曝光,才能引起社会的深思和反思,希望未来能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保护那些易受诱惑和欺骗的受害者。
1、那么到底为什么就连警方都没有办法对其定罪呢?我们要知道我国的法律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论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可以定罪论刑。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制裁该男子,或者说该男子的行为并不符合任何法律的规定。
该男子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强奸罪我国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凡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都是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刘某与小杨发生性关系很明显是不构成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因为双方都属于自愿行为,小杨也没有任何反抗行为,刘某也没有任何威逼利诱违反小杨自主意愿的行为。
刘某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行为还有一个附加条件,那就是这种行为本身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对货币的公共信用造成破坏,具有社会危害性。才能构成使用假币罪
但刘某使用假币很明显是没有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对货币的公共信用造成破坏,因为冥币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算作假币。
现实生活中也不会真的有人拿冥币去进行市场交易。因此刘某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刘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我国法律是对公私财物有着规定的,我们认为只要一种财产具有被规范所认可的经济价值才值得被保护。
也就是说只有合法的财产才能算作财物。
在本案中很明显,小杨是没有任何财产损失的,在整个过程中,小杨都是自愿行为,既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那么自然也就不构成诈骗罪,不能按照诈骗罪对刘某进行处罚。
刘某也是不构成嫖娼卖淫的。
嫖娼卖淫是不触犯刑法的,只会涉及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其实我国的法律在卖淫嫖娼问题上是有一定的漏洞的,例如至今为止,没有任何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卖淫嫖娼的定义问题上有着明确规定。
公安部在批复中表示,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手等行为,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但这个只属于批复,而不属于法律文件,因此其法律性是比较弱的,在执法过程仍然是有很多问题是模糊不清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包养实际上是不算作卖淫嫖娼行为的,甚至不是违法行为。
因此刘某的包养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法律上来说,公安机关是无权干涉的。
包养与卖淫嫖娼的区别
2、包养与卖淫嫖娼都是双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都是以金钱等为媒介,为何一个是违法行为,另一个不违法呢?其实两者之间是有着明显的差别的,首先从主体来说,两者的主体完全不同。在卖淫嫖娼中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主体,也就是说谁都可以与当事人发生性行为。
而包养的双方主体关系却是特定主体,两人之间达成的交易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双方在客体内容上也是有一定差异的。卖淫嫖娼双方之间只有利益和性行为,但包养却不同。
包养不仅有性行为,还有两人之间的感情交流,是带着个人情感的,除了金钱来往以外还有感情需求,这些都是卖淫嫖娼行为所不具备的。
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便是,卖淫嫖娼是单纯的金钱和肉体交易,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是妨碍相关部门对于社会秩序的管理和维护的。而包养行为呢虽然也是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但它更侧重的是情感和道德问题。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刘某的行为,就我们目前来说,是无法在法律上进行制裁的。
这也体现了目前我国法律上的尚不完善,还有漏洞,针对这种行为,我们还是要不断的完善法治的建设。
对于一些女大学生来说,也要注意保护自己,虽然包养行为不违反法律。
但是从道德来说,是受到所有人的唾弃的,万不可为了一己私欲,而出卖自己。
这种行为代价往往很大,上交的甚至是自己的灵魂和截然不同的崭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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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嫖,太有才了
常言道:上坟烧纸,糊弄鬼!你这连活人都糊弄!厉害
大家学到经验了以后,就用这样的方式包羊
没有威逼但不是利诱吗
5万太贵了 扰乱行情
这在50年前,男女流氓罪,俩人都3年。现在鼓励流氓。
法外狂徒张三的入室弟子[流鼻涕]
灵异故事?
编的很好,下次不许了
“包养不仅有性行为,还有两人之间的感情交流,是带着个人情感的,除了金钱来往以外还有感情需求”??? 还有感情交流? 纯粹是放屁! 既然这样,那为什么国家不鼓励呢? 既不鼓励又不打击是什么意思呢?
现在女的是不是以为自己是大学生酒那么值钱呢 那么毕业推迟几年得了 一月五万 上哪找这样的工作
法律呢,道德呢,底线呢,微信电话呢
学到了[点赞]
不先收定金吗?有那么容易骗?
骗人的,这个不算利诱吗?
奸诈。
渣渣
都是在法制节目学来的![得瑟][得瑟][得瑟]
沒诈但是骗了,应该是骗罪
又学到一招[墨镜]
这是在教坏更多的男人么?[捂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