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来源: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2022年6月,公职人员白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13岁少女贺某某聊天,后以金钱引诱贺某某见面。7月14日,白某某在明知贺某某未满14周岁情况下,哄骗其至城市广场某室,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判有期徒刑5年9个月,赔偿被害人6295.85元。
注意,这里的重点是:有预谋+明知。
我们先说第一部分:量刑
我国刑法对强奸的量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我认为,本案件法院量刑过于畸轻。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本来就规定了对强奸罪应判处3~10年的有期徒刑,本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成年的公职人员,却有预谋的强奸了未满14周岁幼女,理应从重处罚。那你法院的从重元素,又体现在哪里?
其次,刑法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非常严重:(1)致被害人贺某某患重度抑郁症、焦虑症,多次自杀、失明,休学在家无法正常生活;(2) 贺某某多次到他地治疗,花费数万元;(3)贺某某母亲也辞去工作陪在其左右。
可以这样认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恶劣,才导致的被害人至今的严重后果,两者具有因果关系。这样本来应该考虑的至少10年的有期徒刑,你轻飘飘地来了个5年9个月,法院判决的依据何在?
同时,当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又是怎么考虑的?
我们再说第二部分:民事赔偿
对法院赔偿金额计算的疑惑。
犯罪嫌疑人强迫与未成年的贺某某发生性行为,致使被害人患重度抑郁症、焦虑症,多次到他地治疗,检查费、医疗费、心理康复治疗费共计花费数万元。这些都是直接损失,如果有发票或其他可以证明的证据,都是可以主张权利的。还有,被害人作为未成年少女,并且在情绪极不稳定的情况下,母亲也辞去工作陪在其左右也合乎情理,这种间接的损失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或家属索取赔偿。
那么,我们请教一下法院:这6295.85元的区区赔偿款,是怎么精确的算出来的?或者说,所有的赔偿钱款,必须要有国家正规的发票或收据才能获取吗?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点应该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绝对不可以因为自己没有收入了,家里经济困难来逃避被害人的赔偿要求,这种以刑代罚的消极行为态度,不应该受到法院支持。
这是本人对这个案件判决的几点疑惑,写出来和大家共同探讨探讨,更希望上级的检察机关和法院,能注意到这类判决有点特别的案件存在。同时对判决背后的所有真相,也同样特别期待。
这说明法院的判决有猫腻,应该严查[好生气]
公平在于只有一条命
应该死刑,
啥法官?咋判的?如果是它们的孩子也会这么判吗
陕北吧,
主打一个包庇,,有些饭桶是怎么当上法官的?它家里没女性?
又是一起悲哀,这个判罚太轻了,现在的法律对公职人员那么好,总是轻判
只有去强奸公职人员的家人,看看怎么判。
上个新闻,强奸幼女判死缓
法律本身就有毛病,什么3-10年,他来个5年9个月是没问题的,问题是该10年就10年,没有3-10年。
此处应该有检察院的声音。
这是一个人情世故的社会 看这判决就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