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银行存了200万,11天后去取钱,结果发现银行卡里只剩下了25元,一怒之下将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银行没有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而且委托划款委托书也不是原告签字的,于是判决银行偿还200万本金,并按照同期存款利息支付利息。
河南的男子闫某在某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当天就存了200万元,在开户时并未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代扣等相关业务,也没有在柜台或ATM机办理过任何手续,可是这笔钱在此后三天的时间里,被陆续转出164笔,收款账户为某公司客户备付金,在与银行交涉无果后,闫某将银行起诉到北京丰台法院。
银行辩解称,这是一个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关系,收款一方是第三方结算平台,签约商户可以通过该银行支付系统计算后向持卡人账户扣款,由于目前结算公司实控人因涉嫌诈骗被立案,原告应通过刑事退赔等途径获得补偿,在银行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的情况,不应由银行来承担这笔损失。
那么问题来了,银行在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是否构成违约,闫某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闫某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并向借记卡内存入资金,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保障存款人账户的资金安全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义务。
其次,涉案存款被扣划的关键在于委托划款授权书,庭审中闫某表示该委托划款授权书并非其本人签字,银行亦表示对该委托划款授权书的真实性存疑,但未申请鉴定,因此对该委托划款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银行在闫某并未实际真实委托划款的情况下对存款进行了扣划,违反了储蓄合同中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尤其是在短时间内,银行卡密集转账164笔流向同一账户,说明其系统控制管理存在不够完善之处,银行并未就上述账户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必要措施,行为有违储蓄合同中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银行在闫某未实际真实授权他人处分其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情况下扣划闫某的资金,系无权处分闫某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其应向存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原告对涉案款项的转出知情,也未见闫某有授权他人委托扣款的行为,而且相关转款在短时间内全部完成,亦未见闫某存在与扣款行为相关的不合理行为。因此法院无法认定闫某在其借记卡内资金被转移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支持银行偿还200万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其实,银行被判偿还这笔钱的关键就在于,双方都对委托划款授权书真实性存疑,但是未申请鉴定,那么这份证据就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换句话说闫某就没有同意银行可以委托划款,因此银行的行为就违反了闫某资金安全的义务,最终被判承担了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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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飞翔
这种行为最可恨私自转走储户的资金这是犯罪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