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江观察 图:源于网络
抵押财产转让了之后,原来设立的抵押还存在吗?如果还在,“带押过户”的不动产,谁敢买?如果不在,债权人的债务,如何追偿?“带押过户”成为了法律上的一种悖论了吗。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即大家所说的不动产可以“带押过户”。
然而,2年过去了,不动产“带押过户”却迟迟难于推动落实,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金江观察认为,有以下三方面重要原因。
第一,不动产“带押过户”,打破以往法律规定的不动产让移限制,引发了许多无法破解的法律问题。《民法典》实施以前,查封和抵押的不动产,不能转让。司法机关查封的不动产转让了,查封就失去了意义。抵押给债权人的不动产转让了,债权就会悬空,抵押也就失去了意义。
第二,不动产“带押过户”,让银行的债权悬空,银行非常不乐意。《民法典》一出,所有银行都慌忙跟不动产交易中心对接,要求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按照《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不动产产证附记栏中专门标注:未经债权人同意,抵押的不动产不得转让!银行非常清楚,抵押的不动产一旦转让,在债权无法收偿时,申请拍卖抵押不动产,法院根本不会受理。
第三,不动产“带押过户”,会给买主带来潜在的债务纠纷,没人愿意买“带押过户”的不动产。不动产通常会花费一个家庭几十的的积蓄,不论是买主,还是中介机构,还是不动产登记中心,都非常怕不动产转让纠纷。一旦发生纠纷扯皮,会让当事各方非常被动。
《民法典》实施后,对争议较大的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没有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进行了探索,但都感觉有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
其实,《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立法本意,是要解决按揭购买的房屋的快速交易转让的问题。但他却引出了一个核心问题:抵押财产转让了之后,原来设立的抵押还存在吗?
所有权人都发生了变更,原来设立的抵押肯定不成立了,这就是银行担心的问题,所以银行坚决不同意。不解决这个问题,银行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在所有抵押均事先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转移!”以此保障债权不悬空。
如果说所有权人都发生了变更,原来设立的抵押肯还成立,原房主不还贷款,法院可以拍卖转让了的房产,那“带押过户”的房产谁敢买?法律只会成为一纸空文。
其实,要解决按揭购买的房屋的快速交易转让的问题,是不动产登记要推出一种方便快捷的新旧抵押权的终止和设立问题。或者说,是买卖双方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承接问题。
立法的初衷,就是要更好的服务,如果不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就应当思考立法本身的问题。
谁会傻逼到去买一套连贷款都没还完的二手房呢!
那可不可以设立缓冲期?
就想讹你,这时候再不救炒房客就快断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