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胜诉案例】信息公开不答复违法!京康琚京丰律师成功维权!

小欣讲解 2024-08-23 19:06:55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了解征收项目信息、有效向征收方施压、搭建双方平台的重要手段。可是在现实中,被征收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会遇到各种阻碍,有时候对方不回复,有时候对方不及时回复,有时候回复违法。遇到行政机关不依法公开信息该怎么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件事实

张女士是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因通州区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张女士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为张女士第一次遇到拆迁,经验不多,向身边的人了解征拆相关信息的时候也屡屡碰壁,于是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琚京丰律师为其代理房屋征收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琚京丰律师接案后迅速整理案件材料,认真分析案件,制定了可行性的办案方案。

2023年12月18日,为证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琚京丰律师指导张女士书面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12月20日镇政府作出《登记回执》告知张女士将于2024年1月18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张女士此刻正满怀希望等待正义的到来,然而镇政府却在2024年1月15日突然作出《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最终在2024年3月18日才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经远远地超过了法定的延期答复期限2024年2月19日。

2024年3月7日,琚京丰律师针对镇政府不回复行为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请求确认镇政府不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镇政府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镇政府答复称:已经针对张女士的申请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4年3月18日邮寄送达了,但张女士拒绝签收。扬言已经依法履职,请求驳回张女士的行政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乡镇级人民政府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1月15日予以延期,应于2024年2月19日前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应当视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答复。

本案顺利审结,在京康琚京丰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已经获知相关信息。张女士非常赞赏京康律师的专业性,她称在动迁过程中如有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京康会是他的最佳选择。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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