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大熊猫被虐待并各种搞事情,就构成“诽谤罪”?

邹谈 2025-01-09 09:53:58

今天看到一个很有意思的法治新闻:12月27日,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成都都江堰公安”,就一起散布大熊猫谣言案件发布警情通报。

通报称,2024年3月,都江堰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有网民以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广泛散布关于大熊猫的谣言信息。

经查,2023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女,56岁,陕西咸阳人)、徐某(男,40岁,陕西咸阳人)在网络平台以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多次捏造、散布“美香”“添添”等大熊猫遭虐待等不实信息。同时,抹黑国家林草局、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等单位,诋毁诽谤相关专家及从业人员,煽动网民抵制大熊猫保护国际合作。截至案发,白某某、徐某通过直播获取收益3万余元,向粉丝募款14万余元,累计牟利17万余元。在白某某、徐某的挑唆下,部分违法人员频繁对多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电话骚扰、短信谩骂、线下滋扰,严重影响专家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滋扰破坏有关单位办公秩序;部分违法人员还反复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进行虚假投诉和报警,恶意占用公共资源,严重影响相关单位紧急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白某某、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已被依法移送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条通报,有没有觉得哪里不对劲?如果你觉得不对劲,那就对了。通报的最后一段:“白某某、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已被依法移送起诉。”刑罚二百四十六条是什么?白某某、徐某的行为涉嫌的是什么罪名?移送起诉后有可能怎样量刑?有没有觉得看得云里雾里?我们先来看一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也就是说,通报中洋洋洒洒写了那么多白某某、徐某的恶行,然后只涉嫌诽谤罪,还不在通报中直接告诉你。这个罪名,在刑法中是一个相当轻的自诉罪名,最高刑三年,一般只能由被诽谤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还不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当然,本案是由于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成为公安机关受理的公诉案件。而且,从通报的口吻中来看,也没有对白某某、徐某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期二人大概率也是适用缓刑。难道白某某、徐某就真的只涉嫌诽谤罪吗?我看未必。仅仅就从通报中来看,“以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多次捏造、散布“美香”“添添”等大熊猫遭虐待等不实信息”达不到网络寻衅滋事的追诉标准吗?“煽动网民抵制大熊猫保护国际合作。”;“在白某某、徐某的挑唆下,部分违法人员频繁对多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电话骚扰、短信谩骂、线下滋扰,严重影响专家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滋扰破坏有关单位办公秩序;部分违法人员还反复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进行虚假投诉和报警,恶意占用公共资源,严重影响相关单位紧急救助工作正常开展。”这些行为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吗?“截至案发,白某某、徐某通过直播获取收益3万余元,向粉丝募款14万余元,累计牟利17万余元。”这些非法获利用到哪里去了?能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美香”是一只雌性大熊猫,“添添”是一只雄性大熊猫,2000年12月起生活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国家动物园。2023年11月8日,“添添”、“美香”及幼崽“小奇迹”搭乘飞机离开美国返回中国。“添添”、“美香”是中美人民友谊的见证,“添添”、“美香”在美国生活期间也得到了美方很好的照顾。白某某、徐某打着“爱猫”的旗号,各种诽谤和寻衅滋事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仅仅以不痛不痒的诽谤罪予以规制,显然是不够的。如果是普通人,例如“爱狗人士”、或者其他关注社会环境问题的公益人士等,如果有类似的行为,恐怕早就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甚至被定上“恶势力”犯罪团伙都有可能。而披上“反美”、“爱熊猫”旗号的白某某、徐某,却仅仅追究他们的诽谤罪。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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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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