龟毛小仙女邂逅顺风下头男?聊一聊女生在高速上被顺风车主拽下车事件

邹谈 2025-01-10 13:48:11

今天看到这样一条法治新闻:1月3日,一名19岁在校女大学生爆料称,自己在乘坐嘀嗒出行顺风车时,被司机在高速路上赶下车,脚踝也因司机拖拽受伤。

1月5日,涉事平台发布情况说明称,司机已被封号,并指出女孩“迟到”,与司机就“高速费分摊”“绕路接单”发生争执等。

1月5日晚,警方发布通报,涉事司机李某某已被天津蓟州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此后,涉事女生称自己因此事遭到网暴,

从当事人披露的网暴言论来看,大多是指责Y女士是“龟毛小仙女”,上车迟到、吹毛求疵、过度索赔,甚至有下套助推网络直播的嫌疑,而从网上的一般评论来看,也有指责顺风车司机不顾交通安全,在高速公路上野蛮下客行为不妥等等。作为一名资深LSP,我说一下我的看法。1、顺风车司机到底违反了哪些法律?受到了怎样的处罚?我一直指出,很多蓝底白字的通报,不要看面上堂而皇之,在关键信息上就含含糊糊,就像这次的通报,既然说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又不说明具体哪些条款,执行怎样的处罚,实在是让人纳闷。那么下面,我来说明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因此,对李某的处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一般应给予李某记扣9分,罚款100至200元的行政处罚;此外,对于李某辱骂Y女士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李某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根据通报描述的内容,可能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根据笔者的经验,其实顺风车司机李某的两项行为中,在高速公路上强行将Y女士下客的危险性其实是大于所谓的辱骂Y女士的,无奈高速公路强行下客的没有行政拘留项,仅有扣分罚款,警方可能考虑到舆情反噬,所以才将本作为民间纠纷处理、或者单处罚款的辱骂行为升格处理,以行政拘留这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来弥补李某高速公路强行下客的处罚。这样做,我认为也没有什么不妥,这本身也是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在通报中,对被行政处罚人李某某做了较为详细的陈述,“男,43岁”,而对事件的受害人的基本信息却只字不提,一般来说,警方在通报中至少要将受害人的姓氏、年龄做简单陈述,例如:杨某某(女,19岁),而在这则通报中,全部以“该女子”称呼。这种异乎寻常的做法,我想也是与Y女士自称遭到网暴,警方担心在通报中进一步泄露其身份信息,会造成其困扰,所以干脆全部以“该女子”称呼。2、事件的性质是“龟毛小仙女”邂逅“顺风下头男”吗?有网友将Y女士的行为总结为“龟毛小仙女”,用来形容其“事多”、“挑剔”、“吹毛求疵”、“自以为是”等,有人将顺风车司机李某某描述为“顺风下头男”,对其粗暴对待Y女士的行为予以谴责,还有的认为两个人都有一定的问题,都是“卧龙凤雏”,碰到一起造成矛盾是必然的结果。我认为,这样总结其实是不对的。首先,我们要对顺风车的性质有基本的认识,顺风车的本质并不是营运车辆,而是一种让车主和乘客通过共享出行的方式分摊出行成本的“共乘”行为,顺风车的内核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所谓的通过中介平台的付费,也是一种出行成本分摊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仅仅起到一个中介撮合的作用,基本的权利义务还是要共乘双方协商并共同遵守,共乘者不能以消费者的心态对待提供顺风出行的人员,而提供顺风出行的人员也不能将其变相地转化为营利性经营行为。Y女士如果搞清楚了这一点,我想可能她对这次“共乘”行为会有全新的认识。其次,无论Y女士和李先生前期有怎样的“龟毛”或者“下头”行为,都只是局限在“共乘”纠纷的范围之内,都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而当李先生将Y女士“共乘”到高速公路以后,无论出于任何理由,都不能将Y女士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下客,将其置于生命危险的境地,这一点是绝对错误的行为,这也是最终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最主要原因。最后,我也想提醒那些年轻的女性(当然也包括男性),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纠纷,尽量保持冷静、宽容的心态,现代社会由于经济下行,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心态往往处于边缘状态,有可能一句不恰当的指责,一次号称的投诉,都会导致对方精神崩溃,并作出疯狂举动,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例如,有女性由于外卖员晚送到一分钟,打出差评,结果被精神崩溃的外卖员上门血刃当场;例如,某年轻女性叫货拉拉搬家,仅因为偏航和与货拉拉司机发生口角,就自行跳车并不治身亡;在这些事情里,年轻女性们就算不在乎别人的感受,至少也要爱惜自己的生命吧?文明、和谐、美好的社会氛围是通过你、我、他点点滳的善举共同创造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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