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彭怀闻 2024-03-05 12:08:44

汇算清缴: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彭怀文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出售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商品型号、款式陈旧过时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买方的减让,以保障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实现,避免买方全额退货。

另外,市场竞争激烈,厂商为避免市场价的混乱等,经常会采用促销返利、平销返利、阶梯返利等,然后以折扣与折让的形式,以货币资金或货物返还给经销商。

(一)销售折让与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1.销售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返利

对于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销售返利,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属于可变对价。

为激励和约束经销商,多数情况下销售返利会存在一定的门槛,销售返利的比例通常也不会是固定的而是阶梯式的。

因此,按照新收入准则确认时,应合理预计返利金额,然后从收入金额中扣除计入“合同负债”,实际发生返利时再冲减“合同负债”。

2.销售合同没有约定的返利和折让

销售合同没有约定的返利和折让,按照新收入准则确认时,不作处理。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在销售返利与折让未实际发生前,都不作会计处理。

(二)销售折让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

如果买方退还了原发票而重新开具了新发票,或者买方提供了折让证明单而开具了红字折让发票的,卖方只需要按照折让后金额确认收入即可,一般情况下无税会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基本上不会有税务风险。

如果是既没有重开发票也没有开红字折让发票,会计处理可以确认折让,但是折让金额得不到税务认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还必须要按照折让前金额确认。因此,如发生这种情况的销售折让必然存在税会差异,必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做纳税调整,就存在税务风险。

【案例-005】销售收入确认前发生销售折扣的财务处理

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了一套设备,价款100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于20×3年11月15日发货,并随货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收到设备后,以设备存在瑕疵为由拒付货款,A公司在11月份未确认收入。经过A公司的销售、商务、技术人员等反复与B公司协商沟通,最终A公司以折让5%的代价,在12月30日收回该笔货款存入银行,A公司按规定开具了红字折让发票。假定该设备成本价为60万元。

问题:A公司的财税处理

解析:

1.发出设备11月未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60.00万元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60.00万元

同时,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确认: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万元

2.协商成功收回货款,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7.3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00万元

应收账款-B公司 1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万元(红字)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万元

贷:发出商品 60.00万元

说明:由于销售收入与折让发生在同一年度内,且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收入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方面无需调整;增值税方面,需要注意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时间差异,并按税法规定申报。

(三)销售折让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发生在本年度的

在发生时,会计处理直接折让金额冲减收入即可,且无税会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2.发生在以后年度的

无论会计怎么处理,税务处理都是在发生当期确认。

会计处理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区分是否属于资产负债日后调整事项。如果会计处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需要调整上年度财务报表,而税务处理则是确认在发生年度,二者存在时间上的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折让发生在财务报表报出后,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则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在同一年度,就不会存在税会差异。

【案例-006】销售收入确认后发生销售折扣且跨年度的财务处理

延续【案例-005】相关资料,稍作改变:假如A公司在发出设备时就同时确认了收入,双方的折让协议在12月31日达成,但因为元旦节放假,最终在20×4年1月5日才收到折后的货款和开具红字折让发票。

问题:A公司的财税处理

解析:

1.发出设备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13.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万元

2.A公司虽然是在次年1月份才收到货款并产生折让,但是该折让却是在上年度已经谈妥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在20×4年1月应追溯调整,反映到20×3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因此,20×4年1月的会计分录:

(1)调整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7.35万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收入) 5.00万元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1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5万元(红字)

(2)调整对所得税的影响(假定税率25%):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25万元

(3)调整留存收益: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0.375万元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7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万元

3.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由于折让实际发生在20×4年,已经跨年度了,依照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冲减20×4年;而会计处理,由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需要调整20×3年的收入。因此,对于该笔折让,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就存在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由于税务冲减的是20×4年收入,所以20×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做纳税调增;同时,20×4年需要做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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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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