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范围,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也有与国税函(2009)3号上述规定相同的规定。
因此,对于企业职工开办发生的费用,应作为“福利费”处理。新办企业在筹建期的,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老企业新建食堂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先计提: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管理费用-开办费(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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