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使用知识产权投资算视同销售吗?

彭怀闻 2024-02-26 07:59:06
个人使用知识产权投资算视同销售吗?

解答: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属于无形资产。

个人使用知识产权投资,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五条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4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二)增值税

个人使用知识产权投资,就是使用知识产权换取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有偿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但是,满足以下规定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1.属于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

2.属于个人提供技术转让及其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三)印花税

依照《印花税法》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税范围包括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 使用权转让书据等,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四)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投资与视同销售

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对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规定条款中,均找不到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视同销售的规定。

因此,实务中就有很多人包括很多财税大咖就认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公司投资,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被投资公司接受投资也不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样的认为,属于没有完整的理解增值税立法精神。

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都把“有偿”转让资产、提供服务等规定为增值税应税范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公司,就是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股权的过程,肯定是有偿的。

因此,《增值税法》(草案)在立法时,直接就在第一条中规定“有偿”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然后在后续的“视同销售”条款中直接减少了很多需要视同销售的原规定。难道那些被删除的原来需要需要视同销售条款,以后就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了?以后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

显然不是!只是原来我们很多人对“视同销售”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理解本身就存在错误。不属于“视同销售”的,一样可能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本身已经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再在“视同销售”条款中列举,条款就显得冗长与啰嗦了,但是对于才开始实施增值税的初期便于纳税人理解也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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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怀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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