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充电桩成为了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最近在上海,一则关于充电站收取“超时占位费”的新闻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这究竟是一项合理的管理措施,还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事件经过
上海市民蔡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向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民声直通车”栏目反映了有关“占位费”的情况。蔡先生将车停在宝山区潘泾路377号的乐动力体育馆地面停车场,并使用小鹏汽车的快速充电桩为自己的车辆充电。凌晨2点54分,他按照流程停好车,扫描了充电桩上的二维码,登录了联联充电Pro App,连接了充电设备后,便回到车内休息,同时留意着充电进度。他记得App上显示充电期间可以免费停车2小时,于是放心地开始玩手机。
到了凌晨4点47分,蔡先生注意到免费停车的时间快要结束,便拔下充电枪,准备离开。这时,他发现订单上显示需要支付47.12元,其中29元是所谓的“占位费”。
蔡先生对此感到困惑,于是他查看了充电站点的介绍,发现除了“充电期间免费停车,道闸自动减免”的说明外,还有一行不太显眼的小字说明:“如果充电结束后30分钟内车辆未离开充电位,将按1元/分钟的标准收取占位费”。他这才意识到,车辆在凌晨3点46分就已经完成充电,应该在4点16分前拔下充电枪并离开车位。尽管停车是免费的,但由于没有及时离开,产生了额外的占位费。
蔡先生对此感到不满,他质疑为什么没有收到提醒他挪车的通知,并且这个充电桩的位置是郊区,充电停车位并不紧张。他还指出,占位费的收费标准在公示上并不明显,如果在这里充电过夜,除了停车费外,岂不是会产生高达上百元的占位费。
品牌回应
蔡先生与App的工作人员联系,对方称该项收费是充电站企业运营行为。他又询问了充电站品牌工作人员,对方回应现场充电站有占位费收取的说明,暗示是蔡先生没有认真浏览。至于收费上限,内部有设定,只是没有公开。
然而,蔡先生和其他一些市民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充电站应该在显眼位置明确公示收费标准,并且许多消费者通常不会仔细阅读充电站的细则说明,因此对于占位费的收取并不知情。他们建议,充电站应该通过短信、App推送或语音提示等方式,在车辆充电完成后及时通知车主,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律驰驾道观点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充电桩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其管理和运营问题日益凸显。
上海市民蔡先生在使用小鹏快充桩充电时,因未及时移车而产生了29元的占位费。蔡先生质疑该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及透明度,同时指出充电站未能在显眼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且未通过有效方式提醒车主及时移车。
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充电站作为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的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中,若充电站未在显眼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或未通过有效方式提醒车主及时移车,则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充电站通常会在其App或充电站现场设置格式条款,包括收费标准、使用规则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若充电站的占位费收费标准未以合理方式公示或说明,则该条款可能因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而被认定为无效。
从公平原则出发,充电站收取占位费的目的在于提高充电桩的周转率,避免资源浪费。然而,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应当基于成本、市场需求、行业惯例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本案中,一分钟一块钱的收费标准是否过高,是否考虑了充电站的运营成本、地理位置、充电需求等因素,值得进一步探讨。若该收费标准显著高于同类服务或未经合理评估,则可能构成不公平收费。
综上所述,小鹏快充桩收取“占位费”的合理性需从合同自由原则、知情权保护、格式条款的合理性以及公平原则等多方面进行考量。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充电站在显眼位置明确公示收费标准及使用规则,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短信、App推送或语音提示等方式,在车辆充电完成后及时通知车主移车,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合理设定占位费收费标准,并基于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与交流,积极回应消费者的质疑和投诉,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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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便宜没够自私自利,下次你急等着充电的时候,希望电车位全部被占。看你着不着急,就问你那个时候你还觉得一块钱一分钟贵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