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营商环境告急:亿元投资遭遇司法困境,企业如何求生?

山水人间 2024-12-19 09:23:44

“智造高地、活力惠阳”这句蕴含着大好前景、发展愿望、未来导向的政策性标语,如今看来就是一个巨大的讽刺。

据悉,2013年8月19日,惠州市爱瑟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爱瑟福公司)在惠州市惠阳区依法设立。

从北京到惠州投资,爱瑟福公司对惠州整体营商环境充满信心、希望,于2015年开始投资建房。

经过投标,2016年5月19日,爱瑟福公司与惠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淡水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委托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不含税造价为1154,2300元。合同签订后,惠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淡水分公司挂靠施工队李荣刚就开始厂房建设。

李荣刚是惠东县第二建筑公司名下的挂靠施工队,无建筑资质,没有按图施工,多次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期8月之余。眼见施工队李荣刚,错漏不断。后期,爱瑟福公司另寻他人进行给排水、水电安装、化粪池、防雷工程等施工,致使爱瑟福公司产生超预算支付的巨额损失。

按照合约,本应依法追诉惠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淡水分公司及挂靠施工队李荣刚的违约责任,但爱瑟福公司考虑到不利于在公司当地的和谐经营,在李荣刚未按协议完成工程,并给爱瑟福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况下,按照合约结算1154,2300元,支付了相应税费完税,与惠东二建还签订了完税协议,总计给李荣刚支付了1299,7739.5元。

对于后面的二期工程,爱瑟福公司没有考虑与惠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挂靠施工队李荣刚合作,让李荣刚怀恨在心,心生奸计,百般阻挠,事隔五年,李荣刚以惠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和爱瑟福公司盖章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备案合同与实际原双方约定的855元/㎡承包一期工程的差额起诉爱瑟福公司。

法庭上,所有的施工记录支付凭证清楚明白地证实了李荣刚的施工量结算情况,及尾期第三方施工及结算情况,实证爱瑟福公司未拖欠任何工程款。

为了本地人的利益,惠州法院支持启动造价鉴定,毫无意外地硬生生地重新造价鉴定,造出差价,让爱瑟福公司当冤大头。

整个鉴定过程没有明确工程量,就启动造价鉴定,明显的违法违规,法院竟然予以认定!

本案原告李荣刚提起上诉,按照司法规定,谁举证谁质证原则,李荣刚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但法庭上李荣刚不仅没有质证,而且自己也当庭承认没有做一期水电等施工。重要证据鉴定报告里有明确表明,不予确认工程量,且爱瑟福公司提供所有第三方施工的明细证据。

奇葩的是,惠阳区人民法院翟雄文法官、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宇乐、邹戈、刘振尧法官无视爱瑟福公司提供的大量事实依据,在违背事实的基础上支持李荣刚主张,将一期施工量判给李荣刚。

在爱瑟福公司申诉期间,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假借资产保全,恶意超额查封爱瑟福公司账户及爱瑟福公司两栋(一栋 6 层厂房、一栋 6 层宿舍)房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第一次查封账户与房产,第二次鉴定造价结果出来又同样查封账户与房产,第三次二审判决结果出来金额是大约为290万,根据资产保全相关规定,爱瑟福公司按照相关要求,第一次存入法院专用账户 现金258,1909 元,公司账户第二次被法院冻结现金313,9286 元,总计冻结金额合计为572,1195元,已冻结金额数远远大于判决基数,然而于2024年12月13日,法院第三次又再次查封公司账户467,9745元,以上行为属于违规操作,导致爱瑟福公司无法履行与其他客户的合约,被动赔付了违约金。

试问,惠阳法院愿意将查封财产的法律事实依据公诸与众吗?不用查看资料随意查封吗?案件也是这样审理的吗?

试问,惠阳法院对于超出查封部分怎样解读?

试问,惠阳法院近期因工作出错查封爱瑟福公司账户情况,算不算渎职行为?如果不算,请问算哪种行为?

试问,惠阳人民法院判决内容中,有关施工量的款项的事实依据在哪里?你们判决前核查过工程量吗?

如果说采信了李荣刚一家之言为判案证据,可不可以理解为法院是为李荣刚开的呢?

爱瑟福公司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但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罔顾事实,没有对本案的关键证据---工程量采取任何调查与分析,僭越法规,乱用司法权,胡乱判案,令人不得不产生欺负外地人的质疑。

李荣刚方律师声称他们绝对能胜诉,果然是他们胜诉的,这一家人不说两家话!

相信惠州政府是真心欢迎各路有理想能人志士前去投资发展,共创惠州繁荣的明天。像这样的护短判决,严重破坏惠州市营商环境,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利,且不谈给爱瑟福公司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目前公司的正常运转及生存都成问题。

呼吁广大网友关注这件冤案,帮助爱瑟福公司摆脱困境,找到生路,为惠州打造一个健康、合法、透明的营商环境出一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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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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