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辽宁省宽甸县宝源硼铁矿2013年3月11日死亡事故已经过去12个年头。由于地方保护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最寒心的是事故中失去生命的工人蒋磊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试问天理何在?
据悉,事故起因是,宝源硼铁矿的陈志荣在河北遵化聚鑫机械厂购买了一批矿山设备,在设备安装过程中,陈志荣雇佣的吊车(自己在调查组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吊车是丹东的,是我电话联系,费用我支出”)司机无证违规操作,吊车司机违反了《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十不吊”的第2条:吊物上站人不吊;第3条:光线阴暗不吊;第5条:多人指挥信号不明不吊。实际情况是吊车司机把两个人放在吊装物上一同放入18米深的竖井中途卡住了,造成了死亡事故,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判刑3-7年。导致合作方河北省遵化市聚鑫机械厂前去配合工作人员命丧黄泉。
悲剧发生后,调查组迟迟不到现场,5天后的3月15日3点到达现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15条: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第16条: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第17条: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第21条:由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第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22条: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当年3月15日,调查组珊珊来迟,吊车早已逃走。在没有确凿事实依据的情况下,2014年4月15日调查组对河北遵化市聚鑫机械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后经调查核实,2014年12月10日,法院针对调查组的渎职行为出具了调查组程序违法的(2014)0048号、0049号行政判决书。
2015年2月9日,宽甸县人民政府邀请遵化市人民政府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当时距离发案时间已经过去了23个月了,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9条要求的法定期限,2个月结案。
令人费解的是,宝源硼铁矿工作环境极其恶劣,井内竖井的水泥工程不合格,凹凸不圆,存在巨大安全隐患,雇用吊车司机无证上岗等原因酿成事故发生。本案中,宝源硼铁矿未尽到严格合理的监督和管理责任,是事故肇事方,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
但是12年过去了,或是暗箱操作,或是地方保护主义,调查组没有追究宝源硼铁矿任何责任,反而处罚了遵化市聚鑫机械厂近13.5万元。
试问在没有测量、绘图、拍照,也没有收集到现场的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调查组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吊装物在中途被卡的原因是什么?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迟迟不深入工作,拖延时间,有意无意给肇事方,宝源硼铁矿留下了充足串供的时间。可怜的蒋磊,众目睽睽下死于工伤事故,却得不到矿方赔偿,落个不明不白的下场。
十二年过去了,肇事方宝源硼铁矿没有受到任何经济处罚,违规操作的吊车司机既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对死者进行经济赔偿。
十二年一个轮回,大量的事实证据逐渐浮出水面,相信正义会迟到不会缺席,所以请求宽甸县人民政府正式答复事故成因及处理结果,对于整件事故监督管理者,调查组不作为、乱作为,必有贪赃枉法的嫌疑,呼吁上级主管领导部门调查核实,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道与清朗!
死者蒋磊虽已逝,我们可以相信,他的死一天得不到赔偿,就有一缕冤魂在人间游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