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慈利县女子邓娟在网上实名举报,称其母在6月14日惨死于派出所。尸体嘴角有血迹,面部也有勒痕,很难不怀疑是遭人残害而死。而警方却口口声称其母是自己意外猝死的。
当记者打电话询问事件有关经过时,警方却在电话那头说了一句石破天惊的话:“我们不养猪。”这是什么意思?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事情的原委究竟是怎样的?邓娟母亲生前24都经历了什么?我们继续往下看。
一、案例介绍今年6月14日,邓娟的母亲赵某香因疑似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而主动到当地观音桥派出所接受调查。但令人吃惊的是,赵某香却在进派出所短短四小时内身亡了。
事发当天上午,赵某香正常配合警方工作,在当地某医院进行体检后,回到派出所继续接受调查。可回到派出所没多久就出事了。
下午4点,民警向邓娟电话告知,其母在医院身亡,通知她来医院认领母亲尸体。接到电话的邓娟顿时蒙了,上午还好好的母亲,怎么下午就永远地躺在了病床上?
看到母亲的尸体后,邓娟便发现了异常,母亲身上有勒痕,嘴角也有血迹,怎么看都不像是意外猝死的,很难不怀疑是人为伤害所致。邓娟带着疑问重新回到派出所,并要求警方调出当天的监控录像,还原事情的真相。
民警却说当天的监控坏了,没法看监控视频,并一口认定赵某香是意外摔倒猝死的,与派出所无关。可是,当事人身上的伤是从哪里来的呢?邓娟怀疑母亲是被人殴打后,突发心悸而死。
无奈,邓娟只能将此事曝光在互联网平台,希望通过扩大舆论而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还原事情的真相。这件事引起了一些媒体记者的关注,为弄清事情的真相,某记者来到此前赵某香接受审讯的派出所,想要获得一些相关证据。
迫于舆论压力,派出所向记者展示了一段与赵某香有关的视频监控,视频的里的赵某香于当天上午独自进入到一派出所房间,十分钟后从房间出来时,已是嘴角流血,身体瘫软。
看到这一幕,邓娟更加确认了之前的猜测,母亲并不是自然死亡。而当记者再向派出所打电话了解具体情况时,一名辅警却在电话那头只说了一句话:“我们这儿不养猪!”
这句话给记者和邓娟都搞懵了,平白无故地来一句““我们这儿不养猪”是什么意思?是在逃避媒体和死者家属的追问吗?此事目前还没有最终结果,警方对此事也没有正面回应,事件还在僵持状态。
针对死者赵某香“收容、介绍卖淫”的罪名,若罪名成立,应该如何判刑呢?
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收容、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该罪名成立需要有几个构成要件:1.当事人因犯罪已经构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社会和谐。2.当事人在客观方面要有表现为引诱、收容或介绍他人卖淫的确切行为,这些客观证据可以表现为语言、文字、举动或图画等形式。
3.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在主观方面表现的犯罪的故意性,故意去引诱、收容或介绍他人卖淫。
派出所并未出示明确证据表明赵某香符合罪名的构成要件,因而不能提前给对方扣上卖淫罪的帽子。
再者,赵某香是在派出所身亡的,派出所是否需要负相关责任呢?
一方面,针对赵某香是否被民警殴打这一问题,若民警真的存在殴打行为,根据警察法相关规定,可对其进行处分,以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话,除了取消警衔,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警方殴打赵某香致死亡,那么涉事民警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若赵某香的死亡与民警无关,且民警在询问当事人期间尽到了应有的职责,当事人死亡的原因出于个人因素的话,那么也就可以不再追究派出所的责任。
至于事件的走向是上述情形的哪一种,还要等事件真相真正到来的那一天才能定夺。若死者家属对案件调查最终结果不满意,家属也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事派出所需积极配合,给予家属相应地协助。
最后的最后,针对案件中辅警的所作所为,可谓是给所有警察们做了一个反面教材。公职人员只有对人民尽职尽责,想人民所想,才能真正成为值得百姓们信任的榜样。民警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万万不可使用暴力手段,毕竟结果合法的前提是过程也要合法。
面对媒体们的询问,民警的回答显然牛头不对马嘴,很自然地让人们认为这个案件存在种种疑点,以及警方对赵某的死亡不够重视,那么很难不让人猜测,派出所对收容、介绍卖淫刑事案件的调查也足够上心吗?
据了解,此案件已交予有关调查组调查,相信事情的真相总会水落石出,若有关公职人员真的称职位之便而随意行事,那么最终涉事人也将受到应有惩罚。
看到这里的观众朋友们,是如何看待这一案件的呢,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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