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公司是否仍享有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宽限期?

魔都说法 2025-01-23 18:43:5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问题三:续订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其仍享有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宽限期,并主张不应支付该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如何处理?研讨活动中,少数意见认为,不宜再给予用人单位续订 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个 月宽限期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即劳动者最初入职之 日,而非“续聘日”或“合同到期日”。而且,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到期是否续订完全可预期并具有主动权,其应在前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劳动者协商续订事宜。

多数意见认为,可以再给予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一方 面,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并非简单的重复用工,实践中双方就岗位、薪酬、期限等事项,仍存在需重新磋商以达成新的合意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有两种法律后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且二倍工资差额的最长支付期限为十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视同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如续订情形下不给予一个月宽限期,则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期限将超过上述最长期限,也与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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