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或出借资质,工伤责任如何承担?

魔都说法 2025-01-22 17:05:2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问题一: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或出借资质让其他组织或个人挂靠经营,其他组织或个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如用工单位被认定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伤亡职工或其家属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中向用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研讨活动中,少数意见认为,用工单位仅须支付工伤保 险基金理赔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因用工单位未为劳动者缴 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相关待 遇,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 规定承担替代赔付责任。而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 助金等款项,系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付责任,但用工单位系 拟制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其与工伤职工之间实际不存在劳 动关系,故上述款项不宜由用工单位赔付,宜引导劳动者向 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救济。多数意见认为,应由用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理赔部分及用人单位赔付部分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了用工单位被认定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具体情形,从规制违法转包、分包以及出借资质行为,使劳动者及时得到救济以及尊重行政行为效力等角度考量,宜认定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包含用人单位赔付部分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赔付后,有权依照上述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向相关组织、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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