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遭强奸案:民警被控渎职,什么是渎职?

李肖峰律师 2024-10-31 15:36:22

事件回顾

临夏12岁女孩被强奸案宣判,当地检察、公安12人被问责,曾“不予立案”

备受关注的“甘肃临夏12岁女孩被强奸案”,终于尘埃落定。

2023年4月17日下午,临夏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强奸案,被告人周某某强奸案。

对被告人马某甲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司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被告人马某乙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90000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4500元,共计94500元。

对被告人周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30000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1500元,共计31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于2021年7月30日,强奸未成年人。被告人马某乙对马某甲、司某某强奸行为提供帮助。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7月31日,强奸未成年人。临夏市人民法院认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临夏12岁女童报案被强奸

警方“不予立案”,嫌犯抓了又放

据中国新闻周刊,2021年暑假,12岁的燕燕(化名)自杀了两次。一次噩梦般的网友见面后,她报案被强奸,公安局却不予立案,三个嫌犯抓了又放。

2022年5月30日,记者关注到一封关于“12岁残疾少女燕燕(化名)被三名男子骗往甘肃临夏强奸”的举报信。举报信显示,2021年7月30日,燕燕被在网上认识的三名男子以“到公园游玩”为由从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哄骗到临夏市,后遭强奸。“事情发生后,燕燕曾有过自杀行为,目前无法正常上学。”

记者从那封举报信中看到,家属报案后,三名男子由临夏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带回讯问。但根据马先生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2021年8月6日,临夏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称,针对马某某报案称被强奸一案,该局经审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2021年9月3日,临夏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此前该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

随后,燕燕家属继续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2021年11月1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此前临夏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

另据举报信内容,马先生称,在家属与相关单位反复沟通,并配合带着燕燕前往医院做了精神鉴定后,2022年初,他们从办案民警处了解到,该案以“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予以立案。但在案件移交至临夏市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嫌疑人不予逮捕,并办理了取保候审。

2022年5月30日,马先生发布的《举报信》引发了舆论极大的关注。次日,“临夏发布”微信公众号就“临夏12岁残疾女孩自述被三人强奸,报案后未立案”一事发布情况通报,随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同日,犯罪嫌疑人被当地公安刑拘,4天后,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3月27日,该案于临夏市法院开庭审理,马先生表示,多名犯罪嫌疑人当庭认罪认罚,并对受害者家属表达了歉意。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来为大家深入解析一下渎职罪

渎职罪概念

在我国,渎职罪是一个统称,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徇私或者滥用职权等,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失,从而使得公众对国家机关的工作不再信赖,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展开。那么,渎职罪包含哪些罪名呢?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最轻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渎职罪一定坐牢吗?失职罪和渎职罪的区别是什么?渎职罪会被开除公职吗?这些都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下面在本专题为大家整理有段渎职罪的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大家解答疑惑。

渎职都能构成什么罪

一、滥用职权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玩忽职守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更低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失职和渎职的区别

第一、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谋求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国家公务员的根本行为目的,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由于水平和经验的原因出现差错,是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如在改革探索中,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和尝试过程中出现行为与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的不尽协调,造成目标的不能圆满实现,属于失误的范畴。国家公务员的行为目的常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发生动摇或偏离。这种动摇或偏离,为失职提供了思想基础。

第二、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行为,在失误、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各不相同。失误发生于作为过程中。履行职务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使自己所在岗位、职位的工作目标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的行为。这种作为具有积极的特征,是实现工作目标、履行义务的积极行为。作为不等于成功。在履行职务的作为过程,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导致调查、计划、决策、执行中的不适当、不周密,造成损失或影响,是积极履行职务中的失误。

失职罪和渎职罪的区别是什么?

失职源于不作为。履行职务中的不作为指国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在其岗位、职位上应该履行、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此种不作为具有消极的特征。由于行为人应做、能做,而不做,导致情况的失察,谋划的失策,指挥的失机,造成危害性后果,是严重不负责任情况下的失职。

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就是做了公务员不应做,不允许做的事,是与其应履行义务相反方向的作为。由此而导致对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破坏、干扰和消极影响,产生危害性后果,是逆向作为的渎职。

第三,客观条件影响程度区别。

国家公务员履行职务也是在一定的客观环境中从事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必然要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区分行为人的责任性质,必须紧密联系客观条件的作用程度进行考察。自然界的灾害性天气、国际关系的急剧变化,国家法规政策的调整,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力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是行为人无论做何种程度的努力都无法避免的,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责任。有时客观条件虽然不具有不可抗拒力,但需要行为人做出超常规水平的努力,才能减轻或避免,此种情况下发生的危害性后果,行为人只能承担失误的责任。有许多可能导致危害性后果的客观条件是显而易见的,是行为人正确地履行所在岗位、职位的义务就可以减轻或避免的,此种情况下,应减轻而未减轻,能避免而未避免,行为人则应承担失职的责任。

第四,后果的危害程度区别。

后果的危害程度是区分行为人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样是履行职务中的疏忽大意,由于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其责任性质和程度可有所区别。危害程度轻微的可视为失误,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的,属于失职。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属于渎职。依据后果的危害程度,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有明文规定。

渎职罪量刑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具体量刑

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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